原告張漢學。
被告武漢譽華泰塑業(y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雯芬,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軍偉,湖北文赤壁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原告張漢學訴被告武漢譽華泰塑業(yè)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張漢學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張漢學的撤訴申請自愿合法,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張漢學撤訴。
案件受理費5050元,減半收取計2525元,由原告張漢學負擔。
審判員 吳惠玲
書記員:朱佩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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