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間市,未到庭)。
委托訴訟代理人:孟祥永,河北一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住所:滄州市運河區(qū)北環(huán)中路運河橋西。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900806603142A
負責人李彥君,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梁濤,公司職員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孟祥永、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梁濤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張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決被告賠付原告各項損失42897元,訴訟費、鑒定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7年11月19日17時50分,原告駕駛車牌號為冀J×××××的小型客車行駛至蜜辣火鍋雞門前處時與劉立彬駕駛的車牌號為冀J×××××越野車、胡波駕駛的皖L×××××越野車相撞,造成三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經(jīng)河間市交警隊認定,原告在此次事故中負全部責任,劉立彬和胡波無責任。經(jīng)查原告的車輛在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投有機動車損失保險。事故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損失,為維護原告合法權(quán)益,特訴請法院判準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辯稱:2017年11月19日張某某駕駛冀J×××××在河間境內(nèi)發(fā)生交通事故,該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經(jīng)河間市交警隊認定,張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冀J×××××和皖L×××××兩車無責任。我公司根據(jù)保險條款,扣除冀J×××××和皖L×××××兩車的無責限額后,我公司按責任比例承擔。請法庭依法核實三方車輛的行駛證、駕駛證,如果未按照國家年檢、漏審或無效證件,我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公司不承擔訴訟費、鑒定費和超出合理的費用。
本案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zhì)證。
原告張某某提交以下證據(jù):1、交通事故認定書一份,證實事故責任比例劃分;2、人保機動車商業(yè)保險單一份,證實事故車輛在被告處投保有車損險,并在保險期間;3、機動車登記本一份,證實原告系車輛所有人;4、原告的機動車駕駛證復印件一份,證實原告具有合法的駕駛資格;5、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一份,證實事故車輛在檢驗合格期內(nèi);6、鑒定費票據(jù)一張,金額2200元;7、河北天元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報告書一份,證實原告的車輛在此次事故中的車損是42897元。
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1、2、3、4、5,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對當事人有爭議的證據(jù),本院認定如下:被告對證據(jù)6鑒定費單據(jù)有異議,認為不應由其承擔。本院認為,鑒定費是為確定損失程度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zhì)、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的規(guī)定,鑒定費應由保險公司承擔,故本院對被告的主張不予支持,對證據(jù)6的證據(jù)效力予以確認。被告對證據(jù)7有異議,認為車損數(shù)額過高,本院認為,該鑒定意見書系由法院委托法定鑒定機構(gòu)依法出具,被告雖有異議,但未提供證據(jù)證實其主張,故本院對被告的主張不予支持,對證據(jù)7的證據(jù)效力予以確認
根據(jù)當事人的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對本案事實認定如下:
2017年11月19日17時50分,原告張某某駕駛車牌號為冀J×××××的小型客車,沿勝利路由西向東行駛至蜜辣火鍋雞門前處時,追尾前方順向行駛的劉立彬駕駛的車牌號為冀J×××××越野車后,冀J×××××越野車駛?cè)肽嫘泻笥峙c對向行駛的胡波駕駛的皖L×××××越野車相撞,造成三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經(jīng)河間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原告張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劉立彬和胡波無責任。
又查明,原告張某某所有的冀J×××××的小型客車在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投有限額為138085.20元的機動車損失保險1份且不計免賠。
因此次事故給原告張某某造成的損失為:冀J×××××的小型客車車輛損失為42897元,鑒定費2200元。以上損失合計45097元
本院認為,原告張某某駕駛車牌號為冀J×××××的小型客車追尾前方順向行駛的劉立彬駕駛的車牌號為冀J×××××越野車后,冀J×××××越野車駛?cè)肽嫘泻笥峙c對向行駛的胡波駕駛的皖L×××××越野車相撞,造成三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經(jīng)河間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原告張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劉立彬和胡波無責任。因原告張某某所有的冀J×××××的小型客車在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投有限額為138085.20元的機動車損失保險1份且不計免賠。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nèi)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jié)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協(xié)議后十日內(nèi),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的規(guī)定,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應在車輛損失保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張某某車輛損失、鑒定費等計45097元。
被告主張其賠償數(shù)額應扣除事故對方車輛冀J×××××和皖L×××××兩車的無責賠償財產(chǎn)限額,本院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nèi)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quán)利”的規(guī)定,對事故對方車輛冀J×××××和皖L×××××兩車的無責賠償財產(chǎn)限額內(nèi)的賠償責任,被告應對原告進行賠償后另行追償,故本院對被告此主張不予支持。
綜上,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賠償原告張某某車輛損失、鑒定費總計45097元(賠償款打入原告張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孟祥永在中國工商銀行河間支行的銀行卡,卡號為:62×××35)。自本判決書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nèi)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36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負擔(因訴訟費已由原告預交,故被告應交納訴訟費打入原告張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孟祥永在中國工商銀行河間支行的銀行卡,卡號為:62×××35)。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春景
書記員: 胡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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