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永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藁城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黃志軍,河北英利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齊海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石家莊市高邑縣。被告: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石家莊市高邑縣。
原告張永彬與被告齊海通、齊某某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6日立案。原告張永彬于2017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張永彬撤訴。案件受理費175元,減半收取計87.5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員 武漢斌
書記員:梁姿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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