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黑龍江省富??h。被告: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黑龍江省依安縣。委托訴訟代理人:孫劍斌,黑龍江鵬昊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孫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2018年7月30日,原告張某某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張某某撤訴處理。理費775元,減半收取計387.50元,由原告張某某負擔。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