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
委托代理人張紅宇,湖北同聯(lián)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代理。
原告周某。
委托代理人張紅宇,湖北同聯(lián)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代理。
原告周金枝。
委托代理人張紅宇,湖北同聯(lián)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代理。
原告周亮。
委托代理人張紅宇,湖北同聯(lián)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郭某。
委托代理人王海超,湖北邦輝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十堰市北京北路82號京華新天地。
負責人蔣治文,該公司經理。
被告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閘北區(qū)廣中西路77弄55號9樓。
負責人王森,該公司經理。
被告湖北省十堰亨運集團竹山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十堰市竹山縣廣場路。
原告張某某、周某、周金枝、周亮訴被告郭某、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湖北省十堰亨運集團竹山有限責任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審理過程中,原告張某某、周某、周金枝、周亮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請撤回對被告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湖北省十堰亨運集團竹山有限責任公司的起訴。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處分自己的權利,原告張某某、周某、周金枝、周亮的撤訴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張某某、周某、周金枝、周亮撤回對被告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湖北省十堰亨運集團竹山有限責任公司的起訴。
審判員 熊偉
書記員:張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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