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黑龍江省穆棱市。原告:薛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黑龍江省穆棱市。委托訴訟代理人:鹿傳久,黑龍江穆棱市司法局八面通法律服務所法律服務者。被告:徐忠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黑龍江省寧安市。委托訴訟代理人:孫雪梅,黑龍江信達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陽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牡丹江市。法定代表人:王東旭,男,經(jīng)理。
本院在審理原告張某某、薛某與被告徐忠良、陽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中,原告以醫(yī)療未終結,需進一步治療為由,于2018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依法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原告的撤訴申請沒有違反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屬依法行使處分權的行為,故應當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張某某、薛某撤訴。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張某某、薛某負擔。
審判員 閆俊龍
書記員:王佳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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