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某
鄭孟(遼寧沈陽沈河區(qū)天海法律服務所)
張某某
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寧分公司
吳家慶(遼寧泰慶祥律師事務所沈陽分所)
王威(遼寧泰慶祥律師事務所沈陽分所)
原告張某某,女,滿族,系沈陽市和平區(qū)太原街城管環(huán)衛(wèi)管理所工作人員。
委托代理人鄭孟,系沈陽市沈河區(qū)天海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張某某,男,漢族,系沈陽市沈河區(qū)綠化養(yǎng)護所工作人員。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寧分公司。
負責人朱國平,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吳家慶,系遼寧泰慶祥律師事務所沈陽分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王威,系遼寧泰慶祥律師事務所沈陽分所律師。
原告張某某訴被告張某某、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寧分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劉鳳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7月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鄭孟、被告張某某、被告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威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其他公民、法人因過錯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權的,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本案中,被告張某某所有的機動車在行駛過程中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張某某受傷的后果,經交警部門認定,本起事故中,被告機動車一方負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的規(guī)定,被告張某某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又,肇事車輛已在被告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保險法的有關規(guī)定,被告保險公司應在保險限額內直接向原告支付賠償款項,超出及免賠部分,由被告張某某予以承擔。
關于原告的各項損失,具體如下:
1、醫(yī)療費。根據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費用收據,結合原告的住院病案等相關證據,原告主張的醫(yī)療費19,650.90元(包含被告張某某墊付的3,964.52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2、誤工費。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原告的誤工時間即其住院及出院后醫(yī)囑休息時間,共計102天。關于原告的收入狀況,根據沈陽市和平區(qū)太原街道城管環(huán)衛(wèi)管理所出具的《工資證明》,原告月工資為1,825元,且每月有加班補助160元,故本院對原告所主張的誤工費6,749元予以支持。
3、護理費。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根據醫(yī)囑,原告住院期間一級護理2天,二級護理22天。原告提供的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證明不足以對其實際收入情況加以證明,本院根據2014年度遼寧省居民服務業(yè)年均收入狀況予以核算。故原告的護理費為2,492.80元(34,995元/年÷365天×2天×2人+34,995元/年÷365天×22天×1人)。關于原告所主張的出院后的護理費,因無醫(yī)囑證明原告出院后需要護理,故本院不予支持。
4、交通費。根據法律規(guī)定,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y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fā)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y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雖原告提供了相應的交通費票據,但其提供的票據未記載往來地點,無法證明是原告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醫(yī)治傷病而發(fā)生的交通費用,但本院考慮原告受傷住院治療及復查的實際情況,對原告所主張的交通費47元予以支持。
5、住院伙食補助費。原告該項訴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6、營養(yǎng)費。營養(yǎng)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y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原告“軟食”2天,故原告的營養(yǎng)費應為100元(50元/天×2天)。
7、殘疾賠償金。法律規(guī)定,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義務人應當支付其殘疾賠償金,賠償數額應依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原告?zhèn)闃嫵墒墏麣?,且在事故發(fā)生時已在城鎮(zhèn)居住滿一年,據此,原告主張的殘疾賠償金應為51,156元(25,578元/年×20年×10%)。
8、鑒定費。鑒定費880元系因本次交通事故而發(fā)生的必需費用,且原告提供了相應票據佐證,應由賠償義務人承擔。
9、精神損害撫慰金。被告張某某駕駛機動車導致原告受傷并致殘,給原告造成了一定精神損害,為補償及撫慰受害人精神上造成的損害,賠償義務人應當給予相應的精神損害賠償。本院結合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造成的后果以及當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認為原告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數額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10、輔助器具費。原告因傷致殘并購買胸帶花費30元,此系因本次事故發(fā)生的合理費用,應由賠償義務人承擔。
11、復印費。復印費16元系原告復印病歷材料所花費的合理費用,且提供的相應票據,應由賠償義務人承擔。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第一款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一款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張某某賠償原告張某某醫(yī)療費19,650.90元;
二、被告張某某賠償原告張某某誤工費6,749元;
三、被告張某某賠償原告張某某護理費2,492.80元;
四、被告張某某賠償原告張某某交通費47元;
五、被告張某某賠償原告張某某住院伙食補助費1,200元;
六、被告張某某賠償原告張某某實營養(yǎng)費100元;
七、被告張某某賠償原告張某某殘疾賠償金51,156元;
八、被告張某某賠償原告張某某鑒定費880元;
九、被告張某某賠償原告張某某精神撫慰金3,000元;
十、被告張某某賠償原告張某某輔助器具費30元;
上述第一項至第十項,共計85,305.70元,扣除被告張某某墊付的3,964.52元,剩余81,341.18元,由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寧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張某某。同時,由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寧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被告張某某墊付款3,964.52元。
十一、被告張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張某某復印費16元;
十二、駁回原告張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向原告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480元,由被告張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其他公民、法人因過錯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權的,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本案中,被告張某某所有的機動車在行駛過程中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張某某受傷的后果,經交警部門認定,本起事故中,被告機動車一方負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的規(guī)定,被告張某某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又,肇事車輛已在被告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保險法的有關規(guī)定,被告保險公司應在保險限額內直接向原告支付賠償款項,超出及免賠部分,由被告張某某予以承擔。
關于原告的各項損失,具體如下:
1、醫(yī)療費。根據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費用收據,結合原告的住院病案等相關證據,原告主張的醫(yī)療費19,650.90元(包含被告張某某墊付的3,964.52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2、誤工費。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原告的誤工時間即其住院及出院后醫(yī)囑休息時間,共計102天。關于原告的收入狀況,根據沈陽市和平區(qū)太原街道城管環(huán)衛(wèi)管理所出具的《工資證明》,原告月工資為1,825元,且每月有加班補助160元,故本院對原告所主張的誤工費6,749元予以支持。
3、護理費。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根據醫(yī)囑,原告住院期間一級護理2天,二級護理22天。原告提供的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證明不足以對其實際收入情況加以證明,本院根據2014年度遼寧省居民服務業(yè)年均收入狀況予以核算。故原告的護理費為2,492.80元(34,995元/年÷365天×2天×2人+34,995元/年÷365天×22天×1人)。關于原告所主張的出院后的護理費,因無醫(yī)囑證明原告出院后需要護理,故本院不予支持。
4、交通費。根據法律規(guī)定,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y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fā)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y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雖原告提供了相應的交通費票據,但其提供的票據未記載往來地點,無法證明是原告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醫(yī)治傷病而發(fā)生的交通費用,但本院考慮原告受傷住院治療及復查的實際情況,對原告所主張的交通費47元予以支持。
5、住院伙食補助費。原告該項訴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6、營養(yǎng)費。營養(yǎng)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y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原告“軟食”2天,故原告的營養(yǎng)費應為100元(50元/天×2天)。
7、殘疾賠償金。法律規(guī)定,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義務人應當支付其殘疾賠償金,賠償數額應依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原告?zhèn)闃嫵墒墏麣?,且在事故發(fā)生時已在城鎮(zhèn)居住滿一年,據此,原告主張的殘疾賠償金應為51,156元(25,578元/年×20年×10%)。
8、鑒定費。鑒定費880元系因本次交通事故而發(fā)生的必需費用,且原告提供了相應票據佐證,應由賠償義務人承擔。
9、精神損害撫慰金。被告張某某駕駛機動車導致原告受傷并致殘,給原告造成了一定精神損害,為補償及撫慰受害人精神上造成的損害,賠償義務人應當給予相應的精神損害賠償。本院結合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造成的后果以及當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認為原告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數額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10、輔助器具費。原告因傷致殘并購買胸帶花費30元,此系因本次事故發(fā)生的合理費用,應由賠償義務人承擔。
11、復印費。復印費16元系原告復印病歷材料所花費的合理費用,且提供的相應票據,應由賠償義務人承擔。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第一款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一款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張某某賠償原告張某某醫(yī)療費19,650.90元;
二、被告張某某賠償原告張某某誤工費6,749元;
三、被告張某某賠償原告張某某護理費2,492.80元;
四、被告張某某賠償原告張某某交通費47元;
五、被告張某某賠償原告張某某住院伙食補助費1,200元;
六、被告張某某賠償原告張某某實營養(yǎng)費100元;
七、被告張某某賠償原告張某某殘疾賠償金51,156元;
八、被告張某某賠償原告張某某鑒定費880元;
九、被告張某某賠償原告張某某精神撫慰金3,000元;
十、被告張某某賠償原告張某某輔助器具費30元;
上述第一項至第十項,共計85,305.70元,扣除被告張某某墊付的3,964.52元,剩余81,341.18元,由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寧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張某某。同時,由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寧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被告張某某墊付款3,964.52元。
十一、被告張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張某某復印費16元;
十二、駁回原告張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向原告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480元,由被告張某某承擔。
審判長:劉鳳
書記員:王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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