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張家口市宣化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武晶晶(張某某孫女),住張家口市宣化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田小琴,河北環(huán)舟律師事務(wù)所律師。被告: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張家口市宣化區(qū)。
張某某與武某某返還原物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張某某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張某某撤訴。案件受理費100元,減半收取計50元,由張某某負擔。
審判員 康 偉
書記員:史艷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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