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某
馬學?。吠たh城關宏遠法律服務所)
牛某某
唐山市雨某特種貨物運輸有限公司
劉剛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灤縣支公司
邰向娟(河北樂航律師事務所)
原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現(xiàn)住唐山海港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
委托代理人:馬學印,樂亭縣城關宏遠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司機,現(xiàn)住樂亭縣。
被告:唐山市雨某特種貨物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灤縣。
代表人:付靜武,該公司總經(jīng)理。
二
被告
委托代理人:劉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唐山市雨某特種貨物運輸有限公司員工,現(xiàn)住樂亭縣。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灤縣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灤縣。
代表人:李國強,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邰向娟,河北樂航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某某訴被告牛某某、唐山市雨某特種貨物運輸有限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灤縣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
依法由審判員劉自杰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馬學印,被告牛某某、被告唐山市雨某特種貨物運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劉剛,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灤縣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邰向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某某訴稱:2016年2月4日10時30分,被告牛某某駕駛冀BS5597/冀BLF93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行駛至港興大街與海港大路交叉口時,與原告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相撞,造成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
此事故經(jīng)唐山市交警支隊第七大隊交警事故認定為,牛某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因此事故造成原告醫(yī)療費58541.84元,伙食補助費1300元,營養(yǎng)期4500元,護理費13800元,鑒定費3200元,交通費1600元,誤工費28630元,殘疾賠償金53044.8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8000元,二次手術費12000元,車損3190元,公估費100元等共計經(jīng)濟損失187906.64元。
被告應賠付167617元,被告僅支付一萬元醫(yī)療費,余款157617元未予賠付。
被告牛某某駕駛的事故車輛車主為第二被告唐山市雨某特種貨物運輸有限公司,該車在第三被告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
因此,各被告應當賠償原告的經(jīng)濟損失。
此事經(jīng)交警隊調解未果,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賠付原告醫(y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經(jīng)濟損失154714元;被告賠付原告車損、公估費等2903元,合計157617元;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灤縣支公司辯稱:冀BS5597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三者險,因車輛在此次事故中負主要責任,扣除15%的事故責任免賠率。
在核實駕駛證、行駛證合法有效的前提下,被告保險公司將在不超過70%的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的合理經(jīng)濟損失。
鑒定費、訴訟費被告保險公司不予承擔。
醫(yī)療費扣除10%的非醫(yī)保用藥,扣除休息治療期外醫(yī)療費用,伙食補助費按每天20元計算,營養(yǎng)費不予承擔。
精神撫慰金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
張某某的休息治療期過長,誤工費應按農民標準計算,對其開具的誤工證明的真實性不予認可。
關于護理人員誤工,應按農民標準計算,因未開具親屬關系證明。
護理人員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未經(jīng)勞動局備案,不具有法律效力。
交通費票據(jù)為連號且無日期,無法證明與本次事故有關。
傷殘等級評定過高,被告保險公司認為其傷情不構成傷殘,對其殘疾賠償金不予承擔。
對于摩托車的車損、公估報告不予認可,公估數(shù)額過高,遠遠超過車輛的現(xiàn)有價值。
被告牛某某辯稱:牛某某給原告墊付住院押金1萬元,要求被告保險公司返還。
原告張某某委托其侄子張強同被告牛某某簽訂協(xié)議書,雙方約定牛某某不承擔保險范圍以外的所有賠償責任。
被告唐山市雨某特種貨物運輸有限公司辯稱:牛某某與張強簽訂的協(xié)議書是其代表被告唐山市雨某特種貨物運輸有限公司所簽,被告唐山市雨某特種貨物運輸有限公司不承擔保險外的任何費用。
本院認為:被告牛某某駕駛冀BS5597、冀BLF93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與原告張某某駕駛的無號牌兩輪摩托車相撞,造成兩車受損、張某某受傷的交通事故,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七大隊認定牛某某負主要責任,張某某負次要責任,客觀合法,予以采信。
本次事故確定牛某某承擔70%的事故責任,張某某承擔30%的事故責任為宜。
牛某某履行職務發(fā)生交通事故,給張某某造成的合理經(jīng)濟損失,應由被告唐山市雨某特種貨物運輸有限公司承擔超出保險賠償限額的賠償責任。
被告牛某某、唐山市雨某特種貨物運輸有限公司拒絕向原告賠償?shù)目罐q理由,理據(jù)不足,不予支持。
冀BS5597、冀BLF93掛號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灤縣支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對于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經(jīng)濟損失及精神損害撫慰金,應首先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超出交強險部分的合理經(jīng)濟損失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灤縣支公司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根據(jù)事故責任承擔70%的賠償責任,并免賠15%,即被告保險公司承擔59.5%的賠償責任。
保險公司免賠的部分,應由被告唐山市雨某特種貨物運輸有限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張某某玖級傷殘,Ia值4%,給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痛苦,原告起訴要求精神損害撫慰金本院應予支持,確定以5000元為宜。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十五條 ?第一款 ?第六項 ?、第十六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六條 ?、第三十四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灤縣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張某某合理經(jīng)濟損失及精神損害撫慰金108431.6元,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張某某合理經(jīng)濟損失的59.5%計38313.14元,以上共計146744.74元(含被告牛某某墊付款10000元),限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給付。
二、被告唐山市雨某特種貨物運輸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賠償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經(jīng)濟損失共計6761.14元。
三、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60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灤縣支公司承擔521元,被告唐山市雨某特種貨物運輸有限公司承擔原告承擔24元,原告張某某承擔15元。
被告應承擔的案件受理費原告已墊付,限各被告于判決書生效后五日內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牛某某駕駛冀BS5597、冀BLF93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與原告張某某駕駛的無號牌兩輪摩托車相撞,造成兩車受損、張某某受傷的交通事故,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七大隊認定牛某某負主要責任,張某某負次要責任,客觀合法,予以采信。
本次事故確定牛某某承擔70%的事故責任,張某某承擔30%的事故責任為宜。
牛某某履行職務發(fā)生交通事故,給張某某造成的合理經(jīng)濟損失,應由被告唐山市雨某特種貨物運輸有限公司承擔超出保險賠償限額的賠償責任。
被告牛某某、唐山市雨某特種貨物運輸有限公司拒絕向原告賠償?shù)目罐q理由,理據(jù)不足,不予支持。
冀BS5597、冀BLF93掛號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灤縣支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對于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經(jīng)濟損失及精神損害撫慰金,應首先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超出交強險部分的合理經(jīng)濟損失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灤縣支公司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根據(jù)事故責任承擔70%的賠償責任,并免賠15%,即被告保險公司承擔59.5%的賠償責任。
保險公司免賠的部分,應由被告唐山市雨某特種貨物運輸有限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張某某玖級傷殘,Ia值4%,給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痛苦,原告起訴要求精神損害撫慰金本院應予支持,確定以5000元為宜。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十五條 ?第一款 ?第六項 ?、第十六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六條 ?、第三十四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灤縣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張某某合理經(jīng)濟損失及精神損害撫慰金108431.6元,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張某某合理經(jīng)濟損失的59.5%計38313.14元,以上共計146744.74元(含被告牛某某墊付款10000元),限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給付。
二、被告唐山市雨某特種貨物運輸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賠償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經(jīng)濟損失共計6761.14元。
三、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60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灤縣支公司承擔521元,被告唐山市雨某特種貨物運輸有限公司承擔原告承擔24元,原告張某某承擔15元。
被告應承擔的案件受理費原告已墊付,限各被告于判決書生效后五日內給付原告。
審判長:劉自杰
書記員:郭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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