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男,漢族,農民,住安新縣。
原告梁某某,女,漢族,農民,住址同上。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張學梅,女,住址同上,系二原告之女。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北市支公司。
負責人魏岐峰,系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樊寒暉,河北陳麗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某,男,漢族,農民,住安新縣。
原告張某某、梁某某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市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北市支公司)、劉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侯杰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梁某某委托代理人張學梅,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市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樊寒暉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6年7月3日22時許,被告劉某某駕駛冀F×××××號大眾轎車在安新縣縣城雁翎西路交通局門口路段頭東尾西向北拐掉頭時,與由西向東行駛的騎電動自行車的原告張某某發(fā)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張某某及乘車人梁某某受傷,車輛受損。該事故經安新縣交警大隊出具的安公交認字【2016】第00021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劉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張某某及梁某某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二原告被送往安新縣醫(yī)院救治,原告張某某在醫(yī)院實際接受治療的天數(shù)為19天,于2016年8月15日辦理出院手續(xù),支出醫(yī)療費2316.99元。原告梁某某實際治療的天數(shù)為19天,于2016年8月15日辦理出院手續(xù),支出醫(yī)療費3661.56元。原告張某某傷情為:雙側腕關節(jié)、膝關節(jié)軟組織損傷,雙側膝關節(jié)增生;原告梁某某傷情為右膝部外傷,左下肢外傷。二原告出院醫(yī)囑均載明:注意休息,加強營養(yǎng);門診復查,不適隨診。原告張某某治療期間由其女婿王澤明護理,王澤明為城鎮(zhèn)居民。原告梁某某治療期間由其女兒張學梅護理,張學梅系農民。
被告劉某某駕駛的冀F×××××號大眾轎車在被告人保財險北市支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為300,000元,本次事故在保險期限內。
上述事實有原告張某某、梁某某醫(yī)療費票據(jù)、出院證明、費用清單、住院病歷,安公交認字【2016】第000216號交通事故認定書,張學梅、王明澤的誤工證明、工資表、勞動合同,公估報告,公估費票據(jù),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對張學梅做詢問筆錄證實。
本院認為,安新縣交警大隊出具的安公交認字【2016】第00021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實事故經過及被告劉某某在此事故中負全責的事實,予以確認。
原告張某某、梁某某在此事故中總損失認定如下:
醫(yī)療費:原告張某某在事故中受傷并支出醫(yī)療費2256.99元、原告梁某某支出醫(yī)療費3661.56元有二原告在安新縣醫(yī)院醫(yī)療票據(jù)票據(jù)8張、費用清單、住院病歷、診斷證明書、出院證明、證實,本院予以認定。
住院伙食補助費:原告張某某、梁某某提交的住院病人費用清單顯示收取的床位費均為19天,二原告亦認可在醫(yī)院實際治療天數(shù)為19天,二原告雖于2016年8月15日辦理出院手續(xù),但后期并沒有診療行為,亦沒有任何醫(yī)療費用支出,故住院伙食補助費應以二原告實際住院治療的天數(shù)19天為準,標準參照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每天100元計算,二原告每人為1900天。二原告主張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營養(yǎng)費:二原告出院證明均有注意休息,加強營養(yǎng)等相關醫(yī)囑,二原告主張營養(yǎng)費予以支持。營養(yǎng)費按二原告實際治療天數(shù)19天、每天50元的標準計算分別950元(50元×19天)。
護理費:原告張某某住院期間由其女婿王澤明護理。王澤明系安新縣元泰非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員工,月基本工資3300元的事實有王澤明與該公司的勞動合同、工資表、誤工證明證實。原告主張2016年7月3日至2016年8月15日期間的護理費期限過長,護理費酌定支持原告張某某在醫(yī)院實際治療天數(shù)19天應為2090元。原告主張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梁某某住院期間由其女兒張學梅護理。張學梅系安新縣萬通制鞋有限公司員工,月基本工資3300元的事實有張學梅與該公司的勞動合同、工資表、誤工證明證實。原告主張2016年7月3日至2016年8月15日期間的護理費期限過長,護理費酌定支持原告梁某某在醫(yī)院實際治療天數(shù)19天應為2090元。原告主張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誤工費:二原告稱在安新縣雁翎東路民肴小館上班,但其提交的誤工證明、工資表不足以證實二原告固定收入狀況,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保財險北市支公司稱二原告年齡超過60歲不應存在誤工費,未舉證證實,對其主張不予采信。因二原告系農民,考慮二原告?zhèn)榧澳挲g狀況,誤工費標準參照河北省農林牧漁業(yè)年平均工資19779元計算酌定支持一個月,均為1626元。
電動車車損:二原告提交的編號為SH(BD)2016080118公估報告第八頁顯示鑒定標的物系原告張某某駕駛的電動車,該車扣減殘值后的公估價值為1500元。該公估報告形式合法、內容真實,予以采納。被告人保財險北市支公司雖不予認可,但未提交反駁證據(jù),對其主張不予支持。
鑒定費:二原告做公估鑒定支出鑒定費350元有河北盛衡保險公估有限公司收費票據(jù)證實,本院予以支持。
交通費:二原告支出救護車費60元的事實有其提交的安新縣門診收費票據(jù)一張證實,予以認定??紤]二原告出院、做鑒定及護理人員就醫(yī)往返情況,交通費另酌定支持500元,以上共計560元。
被告劉某某駕駛的冀F×××××號大眾轎車在被告人保財險北市支公司投保交強險,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成立且有效,故被告人保財險北市支公司應在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二原告的各項損失。被告人保財險北市支公司在交強險保險限額內的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應賠償二原告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共計10,000元,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賠償二原告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共計7992元,財產損失項下賠償電動車車損1500元;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二原告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1618.55元,公估費350元。綜上,被告人保財險北市支公司應賠償二原告各項損失共計21460.55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北市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張某某、梁某某各項損失共計21460.55元。
二、被告劉某某在本案中不承擔賠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張某某、梁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698元減半收取為349元,原告張某某、梁某某負擔181元,被告劉某某負擔168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侯 杰
書記員:田柳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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