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某
王金剛(河北震坤律師事務所)
蘇連功
趙某某
王文超(河北理苑律師事務所)
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
雷小珊
原告張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金剛,河北震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蘇連功。
被告趙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文超,河北理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滄州市開發(fā)區(qū)管委會東側靖燁科技園8號樓5層。
負責人高立升,經理。
委托代理人雷小珊,該公司職員。
張某某與蘇連功、趙某某、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太平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二0一五年六月十七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宋學亮、畢麗麗,人民陪審員尹暉東組成合議庭,于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蘇連功、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和被告太平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本案交通事故已經泊頭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責任認定,被告蘇連功負全部責任,原告張某某無責任。對該責任認定雙方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被告蘇連功駕駛的車輛在被告太平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原告損失應首先由太平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各單項責任限額內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蘇連功賠償。趙某某將車輛出借給無駕駛證的蘇連功,具有過錯,應承擔蘇連功履行不能的賠償責任。
關于原告各項損失的認定:1、醫(yī)療費33900.84元,有相關醫(yī)療費票據及住院病歷、住院費用匯總單等證據予以證實,予以認定。
2、二次手術費根據鑒定意見為7000-8000元,原告主張8000元,予以支持。
3、住院伙食補助費原告主張3900元,予以支持。
4、營養(yǎng)費原告主張5250元偏高,酌定3000元。
5、誤工費,因原告已年滿67周歲,本身屬被撫養(yǎng)人,原告也未提交其減少收入的證據,該項損失不予支持。
6、護理費,護理人員劉文利從事交通運輸業(yè),有駕駛證、從業(yè)資格證、車輛營運證、行駛證等相關證據證實,其按交通運輸業(yè)年平均工資標準53159元計算護理費,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張護理期限偏長,根據鑒定意見可按護理90天計算為13107.70元。護理人員劉磊在住院期間護理,可按河北省在崗職工年均工資標準46239元計算為4940.6元,護理費合計為18048.3元。
7、殘疾賠償金原告主張30456元,其計算依據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支持。
8、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告主張15000元偏高,酌定支持10000元。
9、交通費原告主張1500元偏高,酌定1000元。
10、司法鑒定費2000元,有相關票據為證,確系為查明保險標的損失程度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根據《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應由保險公司承擔。
以上原告各項損失共計為110305.14元。由被告太平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醫(yī)療費10000元,護理費18048.3元,殘疾賠償金30456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交通費1000元,鑒定費2000元,合計71504.3元。剩余損失38800.84元,由被告蘇連功賠償,扣除蘇連功已墊付的23000元外,實際賠償15800.84元。趙某某承擔蘇連功履行不能的賠償責任。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第四十八條 ?,第四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 ?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各項損失71504.3元。
被告蘇連功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損失15800.84元。
被告趙某某在蘇連功履行不能的數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993元,由原告負擔1011元,由被告蘇連功負擔196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該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本案交通事故已經泊頭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責任認定,被告蘇連功負全部責任,原告張某某無責任。對該責任認定雙方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被告蘇連功駕駛的車輛在被告太平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原告損失應首先由太平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各單項責任限額內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蘇連功賠償。趙某某將車輛出借給無駕駛證的蘇連功,具有過錯,應承擔蘇連功履行不能的賠償責任。
關于原告各項損失的認定:1、醫(yī)療費33900.84元,有相關醫(yī)療費票據及住院病歷、住院費用匯總單等證據予以證實,予以認定。
2、二次手術費根據鑒定意見為7000-8000元,原告主張8000元,予以支持。
3、住院伙食補助費原告主張3900元,予以支持。
4、營養(yǎng)費原告主張5250元偏高,酌定3000元。
5、誤工費,因原告已年滿67周歲,本身屬被撫養(yǎng)人,原告也未提交其減少收入的證據,該項損失不予支持。
6、護理費,護理人員劉文利從事交通運輸業(yè),有駕駛證、從業(yè)資格證、車輛營運證、行駛證等相關證據證實,其按交通運輸業(yè)年平均工資標準53159元計算護理費,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張護理期限偏長,根據鑒定意見可按護理90天計算為13107.70元。護理人員劉磊在住院期間護理,可按河北省在崗職工年均工資標準46239元計算為4940.6元,護理費合計為18048.3元。
7、殘疾賠償金原告主張30456元,其計算依據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支持。
8、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告主張15000元偏高,酌定支持10000元。
9、交通費原告主張1500元偏高,酌定1000元。
10、司法鑒定費2000元,有相關票據為證,確系為查明保險標的損失程度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根據《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應由保險公司承擔。
以上原告各項損失共計為110305.14元。由被告太平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醫(yī)療費10000元,護理費18048.3元,殘疾賠償金30456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交通費1000元,鑒定費2000元,合計71504.3元。剩余損失38800.84元,由被告蘇連功賠償,扣除蘇連功已墊付的23000元外,實際賠償15800.84元。趙某某承擔蘇連功履行不能的賠償責任。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第四十八條 ?,第四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 ?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各項損失71504.3元。
被告蘇連功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損失15800.84元。
被告趙某某在蘇連功履行不能的數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993元,由原告負擔1011元,由被告蘇連功負擔1962元。
審判長:宋學亮
審判員:畢麗麗
審判員:尹暉東
書記員:郭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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