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男,個體,住黑龍江省綏棱縣。
被告:哈爾濱工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爾濱市。
法定代表人:尹慶奎,職務: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張傳輝,黑龍江學院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張某某與被告哈爾濱工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張某某于2017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權利和訴訟權利,其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當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張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25元,由原告張某某負擔。
審判員 徐興江
書記員:劉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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