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某
劉曉玉
張xx
楊權
駱某某
駱朋濤
張暢(河北滄瀾律師事務所)
張根福
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中心支公司
褚金榮(北京大成(石家莊)律師事務所)
原告:張某某。
原告:劉曉玉。
原告:張xx。
三
原告
委托代理人:楊權,辛集市扶弱維權工作站工作人員。
被告:駱某某。
委托代理人:駱朋濤。
委托代理人:張暢,河北滄瀾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根福。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中心支公司。
地址:石家莊市長安區(qū)方北路13號。
組織機構代碼:xxxxxx。
負責人:李全勇。
委托代理人:褚金榮,北京大成(石家莊)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某某、劉曉玉、張xx與被告駱某某、張根福、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楊權、被告駱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駱朋濤、張暢、被告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諸金榮到庭參加了訴訟。
被告張根福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完結。
原告張某某等三人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34000元。
2、訴訟費、專遞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2016年5月9日21時45分,被告駱某某醉酒后無證駕駛被告張根福名下冀xxxxxx號小型轎車沿教育路由北向南行駛至高架橋路段,遇有情況措施不當駛入逆向,與相對行駛張某某駕駛的冀xxxxxx號小型轎車(乘車人:劉曉玉、張XX)相撞,造成張某某、劉曉玉、張xx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
被告駱某某代理人辯稱,事故車系被告駱某某哥哥駱朋濤剛買的被告張根福的車,駱某某喝了酒偷著把車開出去發(fā)生了事故,駱某某同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事故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30萬元商業(yè)三者險,應當先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本案事故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和30萬元商業(yè)三者險,有不計免賠,因被告駱某某系無證醉酒駕駛車輛,根據(j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22條以及道路交通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18條規(guī)定,我公司先行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承擔原告合理合法的人身損失,不承擔原告的財產損失,因被告駱某某無證醉酒駕駛,我公司商業(yè)險不承擔責任。
本案訴訟費不在保險理賠范圍,我公司不予承擔。
本院認為,辛集市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辛公交認字[2016]第16150065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責任認定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
公民應當遵守交通法規(guī),對因違反交通法規(guī)而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其經濟損失,其合理部分應予支持。
原告要求的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車損、車輛救援費其證據(jù)確實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張某某、劉曉玉要求的誤工費比照批發(fā)零售業(yè)標準計算,張某某支持40天為宜,劉曉玉支持15天為宜;原告張某某、劉曉玉、張xx要求的護理費比照批發(fā)零售業(yè)標準計算,分別按實際住院天數(shù)計算;交通費沒有票據(jù)不予支持。
原告張某某要求的拆驗費應包括在車損中。
被告代理人駱朋濤主張的為原告墊付的3000元另行起訴。
綜上原告張某某的損失1、醫(yī)療費4660.94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800元;3、誤工費104元/天×40天=4160元;4、護理費104元/天×8天=832元;5、車損6000元;6、車輛救援費550元;7、車損鑒定費200元。
以上共計17203元。
劉曉玉損失1、醫(yī)療費2202.5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700元;3、誤工費104元/天×15天=1560元;4、護理費104元/天×7天=728元。
以上共計5191元。
張xx的損失1、醫(yī)療費2086.38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800元;3、護理費104元/天×8天=832元。
以上共計3718元。
被告駱某某系醉酒后駕駛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在此次事故中負全部責任。
被告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醫(yī)療限額內賠償三原告4660.94元+800元+2202.5元+700元+2086.38元+800元=11250元中的10000元,在傷殘限額內賠償三原告4160元+832元+1560元+728元+832元=8112元,被告保險公司共計賠償三原告18112元。
三原告剩余1250元+6000元+200元+550元=8000元由被告駱某某賠償。
綜上所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三條 ?,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三原告各項損失共計18112元。
(卡號附后)
二、被告駱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三原告剩余損失8000元。
三、駁回三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25元,由被告駱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辛集市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辛公交認字[2016]第16150065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責任認定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
公民應當遵守交通法規(guī),對因違反交通法規(guī)而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其經濟損失,其合理部分應予支持。
原告要求的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車損、車輛救援費其證據(jù)確實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張某某、劉曉玉要求的誤工費比照批發(fā)零售業(yè)標準計算,張某某支持40天為宜,劉曉玉支持15天為宜;原告張某某、劉曉玉、張xx要求的護理費比照批發(fā)零售業(yè)標準計算,分別按實際住院天數(shù)計算;交通費沒有票據(jù)不予支持。
原告張某某要求的拆驗費應包括在車損中。
被告代理人駱朋濤主張的為原告墊付的3000元另行起訴。
綜上原告張某某的損失1、醫(yī)療費4660.94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800元;3、誤工費104元/天×40天=4160元;4、護理費104元/天×8天=832元;5、車損6000元;6、車輛救援費550元;7、車損鑒定費200元。
以上共計17203元。
劉曉玉損失1、醫(yī)療費2202.5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700元;3、誤工費104元/天×15天=1560元;4、護理費104元/天×7天=728元。
以上共計5191元。
張xx的損失1、醫(yī)療費2086.38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800元;3、護理費104元/天×8天=832元。
以上共計3718元。
被告駱某某系醉酒后駕駛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在此次事故中負全部責任。
被告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醫(yī)療限額內賠償三原告4660.94元+800元+2202.5元+700元+2086.38元+800元=11250元中的10000元,在傷殘限額內賠償三原告4160元+832元+1560元+728元+832元=8112元,被告保險公司共計賠償三原告18112元。
三原告剩余1250元+6000元+200元+550元=8000元由被告駱某某賠償。
綜上所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三條 ?,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三原告各項損失共計18112元。
(卡號附后)
二、被告駱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三原告剩余損失8000元。
三、駁回三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25元,由被告駱某某負擔。
審判長:王建欣
書記員:謝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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