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學生,住沽源縣。法定代理人:張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同上。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春安,河北金源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廣超,河北金源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住承德市圍場縣。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沽源支公司,住所地沽源縣平定堡鎮(zhèn)新城街。法定代表人:郝相禎,該公司負責人。委托訴訟代理人:付衛(wèi)平,該公司職員,代理權(quán)限:特別代理。
張晨晞與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沽源支公司、李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原告張晨晞于2018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因年齡原因無法進行鑒定,而導致具體賠償數(shù)額無法確定,現(xiàn)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訴,待原告能夠進行鑒定后再行起訴,符合事實及情理。原告的撤訴申請系其真實意思表示,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張晨晞撤訴。案件受理費25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員 袁成海
書記員:焦朝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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