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職工,住河北省承德市興隆縣。原告:張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職工,住河北省承德市雙橋區(qū)。原告:張某3,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職工,住河北省承德市興隆縣。原告:張某4,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職工,住天津市西青區(qū)。委托代理人:沈澤杰,河北山莊律師事務(wù)所隆化分所律師。被告: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縣。現(xiàn)住興隆縣。委托代理人:張志芳,河北瑞峰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張某1、張某2、張某3、張某4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繼承興隆縣北環(huán)路外貿(mào)新樓1單元102室房產(chǎn);2.張富增死亡補助金、喪葬費480,000.00元。3.韋繼光遺物黃金戒指5個、黃金項鏈3條、玉器2件,以上價值380,000.00元。事實和理由:張富增、韋繼光生育三子一女,長子張某1、次子張某2、三子張?zhí)旎?983年8月,張?zhí)旎ナ?,生前育有一女張?。2003年2月5日,原告張某1、張某2、張某3的母親韋繼光去世,生前與張富增共有坐落于興隆縣外貿(mào)家屬樓一處,并留有遺物黃金戒指5個、黃金項鏈3條、玉器2件。宋某辯稱,我與張富增于××××年××月××日登記結(jié)婚。張富增去世之前留有遺囑,確定坐落在興隆鎮(zhèn)北環(huán)路外貿(mào)住宅樓××室房屋及撫恤金均歸我所有。原告所訴黃金戒指、黃金項鏈、玉器我都沒有見過,原告的起訴不能成立,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zhì)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jù),本院認定如下:1.被告提交的遺囑及光盤,雖原告提出其遺囑形式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認為該遺囑屬于代書遺囑,符合代書遺囑的形式和實質(zhì)要件,由與繼承人無利害關(guān)系的兩名見證人組成,并由其中一人代書,對于原告提出的“代書”應(yīng)由代書人親手書寫,本院認為這是對“代書”理解的偏差,“代書”可以由代書人應(yīng)用電腦及相應(yīng)電子設(shè)備書寫并完成遺囑的打印,綜上,對被告的2號證予以采信;2.被告提交的證據(jù)4欠條系書證原件,原告張某2對此證據(jù)不認可,且庭審中被告宋某稱該欠條的借款人處“張某2”系張某2之子張默書寫,該證據(jù)與本案無關(guān),不予采信。根據(jù)當事人的陳述及提交證據(jù),本院認定的事實如下:大約于1952年或××××年,張富增與韋繼光登記結(jié)婚,婚后生育長子張某1、次子張某2、三子張?zhí)旎伴L女張某3。1983年8月,三子張?zhí)旎劳?。張?zhí)旎芭c案外人張亞男生育一女張某4。2003年2月5日,韋繼光死亡?!痢痢痢聊辍痢猎隆痢寥?,張富增與被告宋某登記結(jié)婚。2017年4月15日,張富增死亡。2013年2月16日,張富增立遺囑一份,該遺囑在付連存、趙連珍、王鳳伶、楊文軍的見證下,由付連存代書,張富增及上述見證人在遺囑上簽字。該遺囑的主要內(nèi)容為:1.2003年,韋繼光去世后,立遺囑人與宋某再婚,為防止以后繼承人對立遺囑人遺囑繼承問題產(chǎn)生糾紛,趁立遺囑人頭腦清醒,思維清晰,能夠正確表達,立遺囑人委托河北瑞峰律師事務(wù)所立遺囑;2.張富增與韋繼光共同所有的房屋××于興隆縣××北環(huán)路外貿(mào)住宅樓××樓××室,產(chǎn)權(quán)人為張富增。該房屋中屬于立遺囑人的一半份額及其從前妻韋繼光繼承的份額,在其去世后均由宋某一人繼承所有;3.因立遺囑人與宋某一起生活,由宋某對立遺囑人精心照顧,在立遺囑人去世后,所得撫恤金全部歸宋某一人所有,他人不得干涉。4.以上是立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系立遺囑人自愿,此遺囑自立遺囑人簽字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另查明,本案爭議的房屋坐落在興隆縣××北環(huán)路外貿(mào)住宅樓1幢102號(興房權(quán)證興隆鎮(zhèn)字第××號),房屋所有權(quán)人登記為張富增。爭議房屋系張富增與韋繼光的夫妻共同財產(chǎn)。本院在庭審中征詢原、被告意見對爭議房屋的市場價值進行議價,原、被告未能達成一致。后本院要求原、被告在指定期間內(nèi)對爭議房屋申請價值鑒定,原告張某1、張某2、張某3、張某4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鑒定申請,于2018年4月18日撤回鑒定申請。在四原告撤回鑒定申請后,本院征詢被告宋某是否要求對爭議房屋進行價值鑒定,其不申請鑒定。
原告張某1、張某2、張某3、張某4與被告宋某繼承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月25日、2018年4月10日、2018年5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1、張某2及四原告委托代理人沈澤杰、被告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張志芳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第一,張富增有權(quán)根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訂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chǎn)。根據(jù)《中國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guī)定,遺囑分為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五種形式,不同形式的遺囑,法律對其效力的認定有不同的規(guī)定。張富增于2013年2月6日訂立的《遺囑》屬于代書遺囑。《中國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代書遺囑應(yīng)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奔创鷷z囑必須具備三個條件:一、應(yīng)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二、見證人應(yīng)當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并且與遺囑沒有利害關(guān)系。三、遺囑應(yīng)當由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并注明日期。張富增訂立的《遺囑》滿足以上三個條件,應(yīng)當認定為合法有效的遺囑。原告以代書遺囑應(yīng)當由代書人用筆書寫,用電腦打印的遺囑是無效的抗辯主張,本院不予采納,代書遺囑應(yīng)作廣義理解,既包括用筆書寫的遺囑也應(yīng)包括用電腦及其他電子設(shè)備打印完成的遺囑。因此,本案爭議的坐落在興隆縣××北環(huán)路外貿(mào)住宅樓1幢102號房屋系張富增與韋繼光的夫妻共同財產(chǎn),韋繼光死亡時,張富增、張某1、張某2、張某3、張某4對該房屋屬于韋繼光的1/2份額進行等分繼承為1/10。張富增死亡時,因其留有遺囑,對房屋屬于其自己的1/2份額及從前妻韋繼光處繼承的1/10份額,均有被告宋某繼承。此時,宋某、張某1、張某2、張某3、張某4對房屋的繼承份額分別為6/10、1/10、1/10、1/10、1/10。第二,原告要求繼承張富增的死亡補助金及喪葬費,因撫恤金不屬于遺囑范圍,本院不予認定;第三,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無事實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座落在河北省興隆縣興隆鎮(zhèn)北環(huán)路外貿(mào)住宅樓1幢102號(興房權(quán)證興隆鎮(zhèn)字第××號)張富增名下的房屋由原告張某1、張某2、張某3、張某4各繼承1/10份額,由被告宋某繼承6/10份額。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7,000.00元,由原告張某1、張某2、張某3、張某4、被告宋某各負擔1,400.00元。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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