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靖邊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靖檢一部刑訴〔2020〕173號
被告人張某甲,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127251965********,漢族,小學文化,農民,陜西省靖邊縣人,戶籍所在地陜西省榆林市靖邊縣**村**組**號。因涉嫌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靖邊縣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3日經本院決定不批準逮捕,于2019年11月13日被靖邊縣公安局取保候審,于2020年8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靖邊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甲涉嫌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農歷5月份、2019年農歷3月份,被告人張某甲在無任何林業(yè)審批手續(xù)的情況下先后兩次雇傭張忠勝和張生坤使用刨刨機(旋耕機)在靖邊縣高家溝常塔村陽坬小組河西(小地名:陽伙皮灘)將林地刨毀,并種植農作物蕎麥、豆子和西瓜。經北京中林國際工程咨詢有限責任公司鑒定張某甲非法占用農用地面積為0.7248公頃(10.87畝),地類為喬木林地0.1321公頃(1.98畝),特殊灌木林地0.5927公頃(8.89畝),林種為防護林。現場原有植被主要有油蒿、冰草和雜草。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2.證人證言;3.被告人張某甲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5.現場勘驗、辨認等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甲違反土地管理法規(guī),非法占用林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林地大量毀壞,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甲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靖邊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楊柳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張某甲現取保候審;
2.案卷三冊,光盤一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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