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平房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哈平檢訴刑訴〔2020〕2號
被告人張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2301041995********,漢族,本科文化,無業(yè),住哈爾濱市南崗區(qū)**街。2019年3月27日因涉嫌職務侵占被哈爾濱市公安局平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經本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批準逮捕,同日被哈爾濱市公安局平房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哈爾濱市公安局平房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甲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12月25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半個月。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張某甲于2019年2月10日在明知幫助畢某某(已起訴)銷售的**糖果是其利用職務的便利違法所得的情況下,仍幫助畢某某繼續(xù)銷售,并販賣給糖果零售商。至2019年3月份被告人張某甲共幫助畢某某銷售了**巧克力糖4千克包裝100箱、**巧克力糖8千克包裝50箱、**威化5千克包裝200箱、**巧克力沙狀糖5千克包裝250箱、**糖5千克包裝50箱。經鑒定:被告人張某甲販賣的上述貨物價值人民幣94,750.00元。
經偵查,2019年3月26日平房公安分局平新派出所將被告人張某甲傳喚了解本案,被告人張某甲到案后主動交代了幫助畢某某銷售被侵占的**公司、**公司在香坊區(qū)**路和**街庫房**糖果的違法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犯罪事實的主要證據如下:
1.書證案件來源、到案經過,被告人張某甲的戶籍證明和現(xiàn)實表現(xiàn),被告人張某甲與中國**集團哈爾濱市**公司簽訂的諒解協(xié)議書、中國**集團哈爾濱市**公司的諒解書及收據,黑河市**公司提供的公司庫存丟失表、黑龍江**公司提供的丟失商品的數量以及價值、黑龍江**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黑河市**公司提供的情況說明等;
2.證人王某甲、徐某某、王某乙、牛某某、李某某、齊某某、趙某某、王某丙、遲某某、黃某某、張某乙、邱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張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4.哈爾濱市平房區(qū)價格認證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
5.電子數據微信轉賬及微信聊天記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甲在明知畢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其管理的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的情況下,仍幫助其銷售,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職務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張某甲系從犯,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對其處罰;被告人張某甲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對其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哈爾濱市平房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劉飛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張某甲現(xiàn)在居住地被取保候審。
2.全部卷宗和證據材料?!?/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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