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
委托代理人:孫芳,山亭桑村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韓某。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韓某同居關系子女撫養(yǎng)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孫芳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韓某經本院公告送達出庭傳票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在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情況下,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系雙方對其生活方式的自由選擇,該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原告張某某要求撫養(yǎng)男孩張某乙,因孩子一直跟隨其生活,且尚在哺乳期內,為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張某某主張由被告韓某每月支付撫養(yǎng)費1000元,但未提交被告韓某的收入情況證據(jù),本院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并結合當?shù)亟洕闆r,認為以被告韓某每月支付700元為宜。被告韓某經本院傳票傳喚拒不到庭,是對其民事訴訟權利的處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男孩張某乙由原告張某某撫養(yǎng),被告韓某每月支付撫養(yǎng)費700元,直至孩子獨立生活時止(每年12月31日前支付當年撫養(yǎng)費)。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張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邵明磊 人民陪審員 孫麗華 人民陪審員 仇光景
書記員:苗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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