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住定州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麗,河北三和時代律師事務所定州分所律師。
被告:張某乙,住河北省衡水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某,住衡水市桃城區(qū),與被告張某乙系表兄弟。
被告:石家莊市藁城區(qū)某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莊市藁城區(qū)張北莊鎮(zhèn)北龍宮村。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F。
法定代表人:劉計堂。
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中心支公司,營業(yè)場所:河北省石家莊市橋西區(qū)新石中路377號物聯(lián)網大廈A座12-13層。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100065748327T。
負責人:孫敬軍,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沖,河北恒利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某某訴三被告張某乙、石家莊市藁城區(qū)某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汽運公司)、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麗、被告張某乙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某、被告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沖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汽運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依法判令各被告張某乙、汽運公司、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張某某各項損失85000元。事實和理由:2016年6月30日,被告張某乙駕駛被告汽運公司所有的冀A×××××、冀A×××××重型廂式半掛車沿定深路由北向南行駛至李親顧鎮(zhèn)供電所時,與原告張某某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相剮蹭,致使原告張某某受傷,交警部門做出責任認定,被告張某乙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張某某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張某某在定州市人民醫(yī)院住院24天,后經鑒定構成10級傷殘。事故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險,事故發(fā)生于保險期內,損失包括:醫(yī)藥費31919.87元,門診費882.6元,合計32793.47元;殘疾賠償金14366.3元;后期治療費10000元;誤工費每月1860元,167天為1035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400元;營養(yǎng)費1200元;女兒張?zhí)m珍誤工74天,月均工資3365.83元,護理費8302.38元,女婿杜憲誤工一個月,月均工資5538.24元;護理費5538.24元;鑒定費1410元;交通費1624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律師代理費2000元;以上共計84997.39元,被告墊付12000元,主張85000元。故提出上述訴訟請求。
參照河北省2016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有關數(shù)據(jù):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162元;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051元;每年按365天計算,每月按30天計算,該次事故,給原告張某某造成損失如下:1、醫(yī)藥費31919.87元,門診費873.6元,共計32793.47元,原告張某某所訴超出的部分與其提交的票據(jù)不符,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保險公司辯稱應扣除15%非醫(yī)保用藥和治療高血壓的費用不予賠付,因無證據(jù)和法律依據(jù),片面加重了原告張某某的責任,本院不予支持。2、殘疾賠償金14366.3元被告保險公司無異議,本院支持。3、后期治療費10000元有相關鑒定結論證實,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保險公司不予賠付的主張無證據(jù)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4、誤工費,因原告張某某已超過60歲,其提交的相關證據(jù)無勞動合同、工資表上無年份不能證實是發(fā)生事故前的連續(xù)三個月、證據(jù)上無單位負責人簽字,不足以證實其相關主張,對其相關證據(jù)本院不予采信,其誤工費本院不予支持。5、住院伙食補助費按每天100元計算,應為2400元,被告保險公司主張按每天50元計算的請求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不予支持。6、營養(yǎng)費,因無相關醫(yī)療機構需要加強營養(yǎng)的意見,本院不予支持。7、護理費,2人護理有醫(yī)囑證實,本院支持,護理期限因無出院后繼續(xù)護理的醫(yī)囑或鑒定機構的意見,對出院后的護理費本院不予支持,張?zhí)m珍月均工資3365.83元有相關證據(jù)證實,本院支持,24天護理費為2693元;杜憲護理費因其未能提交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勞務合同或工作證等證實工作關系的證據(jù),工資表上無年份不能證實是發(fā)生事故前的連續(xù)三個月、證據(jù)上無單位負責人簽字,對其該相關證據(jù)本院不予采信,杜憲是城鎮(zhèn)戶口,其護理費按城鎮(zhèn)居民收入25162元計算,24天護理費為1654元,二人護理費共計4347元。8、鑒定費1400元。原告張某某主張1410元,超出的10元與票據(jù)不符合,而被告保險公司辯稱鑒定費屬于間接損失不承擔的主張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均不予支持。9、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jù)為憑;有關憑據(jù)應當與就醫(yī)地點、時間、人數(shù)、次數(shù)相符合,因原告張某某提交的票據(jù)多發(fā)生在其出院后,與本案無關聯(lián)性,參考原告張某某和護理人員用車的具體情況,本院本酌定1000元。10、精神撫慰金,原告張某某10級傷殘,主張5000元過高,本院酌定3000元。11、律師代理費2000元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不予支持。以上共計69306.77元,均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賠償,其中應給付被告張某乙墊付的12000元,賠償原告張某某57306.77元,二被告張某乙和汽運公司不負賠償責任。在主掛車成為一體行駛時,是屬于一臺還是屬于兩臺機動車,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且掛車不適用交通強制保險。發(fā)生保險事故后,保險公司如何理賠,法律亦沒有明確規(guī)定;本案所涉及保險合同也沒有掛車未投保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時、發(fā)生保險事故按比例賠償?shù)臈l款;被告保險公司將涉案機動車分割為主車和掛車,并據(jù)此按照投保比例承擔賠償責任的主張,侵害了保險消費者的權益,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中心支公司賠償原告張某某57306.77元,給付被告張某乙墊付款12000元。
二、駁回原告張某某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925元,由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中心支公司負擔1570元,原告張某某負擔35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楊建宗 審判員 趙立輝 審判員 陳少鋒
書記員:肖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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