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某
張某乙
孫學(xué)員
張某丙
張某丁
張某戊
張某戌
原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業(yè),現(xiàn)住址濟南市天橋區(qū)。
被告張某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退休工人,住濟南市。
委托代理人孫學(xué)員(系張某乙丈夫),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退休工人,住濟南市。
被告張某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退休工人,住濟南市。
被告張某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業(yè),現(xiàn)住址濟南市天橋區(qū)。
被告張某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司機,住濟南市。
被告張某戌,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退休工人,住濟南市。
本院在審理原告張某某訴被告張某乙、張某丙、張某丁、張某戊、張某戌繼承糾紛一案中,原告張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要求撤回對被告張某乙、張某丙、張某丁、張某戊、張某戌的起訴。
本院認(rèn)為,原告張某某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五)項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張某某撤回起訴。
本院認(rèn)為,原告張某某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五)項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張某某撤回起訴。
審判長:陳士連
審判員:白恩玉
審判員:梁紅翠
書記員: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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