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甲
胡彬(湖北歐興紅律師事務所)
張某乙
上訴人(原審原告)張某甲,來鳳縣人民醫(yī)院(現(xiàn)中心醫(yī)院)退休職工。
委托代理人胡彬,湖北歐興紅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上訴人(原審被告)張某乙,來鳳縣縣委辦公室退休職工。
上訴人張某甲因與上訴人張某乙法定繼承糾紛一案,來鳳縣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3日作出(2013)鄂來鳳民初字第00394號民事判決,張某乙不服提起上訴,本院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2013)鄂恩施中民終字第00814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來鳳縣人民法院重審。發(fā)回重審后,來鳳縣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2014)鄂來鳳民初字第00263號民事判決書,張某乙和張某甲不服該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張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彬、上訴人張某乙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被告張某乙一審辯稱,張某甲不具有原告主體資格,被告張某乙拆除的老屋有一部分是屬于胞姐張某丙的,要求判令駁回原告張某甲的訴訟請求。
原審查明:原告張某甲與被告張某乙及二人的姐姐張某丙祖父母生育一子名張某丁,一女張1。張某丁與全某結婚后生育原告張某甲、被告張某乙及原、被告姐姐張某丙(曾用名張?zhí)以疲?,再無其他子女。張某丁約1949年左右去世。張某丁去世時其父母健在,但后不久均去世。1953年,全某與張某結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張某婚前無子女。全某于2000年去世,張某于2001年去世,二人生前由原、被告贍養(yǎng)。在來鳳縣翔鳳鎮(zhèn)竹壩村2組,原、被告祖輩留下老屋一棟木質結構“三柱四騎型”三間,三姐弟均在該老屋中出生并長大。1958年張某丙出嫁至來鳳縣翔鳳鎮(zhèn)桂花樹村16組。落實農村土地責任制前,被告張某乙與其妻子先后修建了拖步屋三間及偏房兩間,并在房前屋后砌了堡坎和平整了院壩。原告張某甲訴稱拖步屋及偏房為原、被告共同修建,不能提交任何證據(jù)予以證實。2010年,張某乙未與張某甲及張某丙協(xié)商,單獨拆除老屋二分之一的面積修建了新房。原、被告為此發(fā)生糾紛。原告張某甲于2013年4月2日提起訴訟,要求判令原告張某甲享有老屋三分之二的份額,折合人民幣4萬元。在庭審過程中,變更訴訟請求即判令原告張某甲享有老屋三分之二的份額。另查明,原、被告之姐張某丙明確表示將自己對老屋的繼承份額全部贈與原告張某甲,被告張某乙庭審中辯稱張某丙對張某、全某沒有盡到贍養(yǎng)義務,但未提交足以認定的證據(jù)。原、被告已去世姑母張1,其直系繼承人有胡1、胡2、胡3、胡4、胡5,上列人員給被告張某乙均出具“贈與書”,自愿將原、被告爭議的房屋屬于張桂云的部分贈與被告張某乙,經(jīng)核實,上列人員的贈與是其真實意思表示。
原審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為:一、訴爭房屋是“三柱四騎”型木質結構三間正房還是正房三間加拖步屋及左右兩間偏房。二、張某丙與張1的后代是否享有對訴爭房屋的繼承權。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當事人沒有證據(jù)或者提出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被告張某乙在原審提交了當?shù)卮逦瘯跋嚓P證人的證言,證明原、被告祖業(yè)只有老房子三間,拖步屋及偏房由被告修建,經(jīng)核實情況屬實。原告張某甲稱拖步屋及偏房為原、被告共同修建,未能提交任何證據(jù)予以證明,故原、被告等主張繼承的遺產(chǎn)為祖業(yè)老房子三間正房,拖步屋和偏房不屬于遺產(chǎn)。老房子三間實際上是原、被告祖輩留下來的遺產(chǎn),經(jīng)查明原告祖父的子女只有原、被告父親張某丙及姑母張1。法律規(guī)定,繼承自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張桂云對該財產(chǎn)享有繼承權,張桂云死后,其后代對該房屋享有代為繼承權,但原、被告的祖父母解放后不久去世,老房子三間一直由原、被告母親全某、繼父張某及原、被告等使用管理至今,張1及其后代均未主張過權利,現(xiàn)張1的后代胡1、胡2、胡3、胡4、胡5出具“贈與書”將屬于張1的份額贈與被告張某乙,視為現(xiàn)才對遺產(chǎn)老房子三間主張權利,超過了訴訟時效,故其出具的贈與書不具有法律效力,不予采納。因原、被告的祖父母后于原、被告父親張某丁死亡,故原、被告及其姐姐張某丙對老房子三間的繼承為代位繼承。因三姐弟的祖父母未對老屋留下遺囑或遺贈,本案應按法定繼承辦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相關規(guī)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chǎn)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原、被告與胞姐張某丙系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份額應當均等,即各自享有該老屋正房三間的三分之一。庭審中,被告張某乙辯稱張某丙對父母未盡贍養(yǎng)義務,喪失繼承權,因未提供有力的證據(jù)證明,不予采納。張某丙明確表示將其繼承的份額全部贈與原告張某甲,張某甲表示接受其贈與,此系雙方對各自權利的有權處分,是真實意思表示,依法予以確認。據(jù)此,原告張某甲在接受張某丙的贈與后,對祖輩老屋正房三間享有三分之二的權利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條 ?、第五條 ?、第八條 ?、第九條 ?、第十條 ?、第十三條 ?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百四十二條 ?之規(guī)定,判決:一、位于來鳳縣翔鳳鎮(zhèn)竹壩村2組即原告張某甲、被告張某乙及胞姐張某丙的祖父母生前留下的老屋一棟正房三間(三柱四騎型木質結構),原告張某甲享有三分之二的份額,被告張某乙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額;二、駁回原告張某甲的其他訴訟請求。訴訟費800元,由原告張某甲負擔400元,被告張某乙負擔400元。
上訴人張某甲不服原審法院的前述判決,上訴稱:原審判決認定拖步及偏房不屬于遺產(chǎn)錯誤。1、上訴人張某甲在原審提交上訴人張某乙拆房前與拆房后的照片證實繼承發(fā)生時三間正房、拖步和偏房屬于被繼承人的遺產(chǎn)。2、原審判決采信上訴人張某乙在原審提交的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認定拖步和偏房系上訴人張某乙修建錯誤。3、訴訟雙方未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原審法院核實的情況依據(jù)不足。4、1968年,上訴人張某甲夫婦出力修建了拖步及偏房。當時上訴人的父母健在,上訴人張某甲夫婦與上訴人張某乙夫婦均各自使用包括拖步和偏房在內的老屋一半的面積,上訴人張某甲的子女也在老屋中出生。綜上,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上訴人張某甲對包括三柱四騎的拖步和偏房在內的老屋享有三分之二的份額。
針對上訴人張某甲的上訴,上訴人張某乙答辯如下:一、上訴人張某乙對上訴人張某甲的第四項上訴理由有異議。1966年至1968年是文化大革命時期,張某乙與張某甲當時尚年幼。1968年,上訴人張某甲尚未結婚,上訴人張某乙在那時還不認識張某甲的妻子梁桂蘭。上訴人張某甲的大兒子張A1978年才出生。二、張某丙要繼承遺產(chǎn),就應補出父母的贍養(yǎng)費、生活費、醫(yī)療費、安葬費等費用后才能享受權利。三、偏房和拖步是上訴人張某乙夫婦辛勤勞動的結晶,不屬于父母的遺產(chǎn)。四、姑姑張1承諾將其繼承份額贈與上訴人張某乙,上訴人張某乙接受贈與,該姑姑張桂云繼承的份額應由我享有。
上訴人張某乙不服原審法院的前述判決,上訴稱:一、上訴人張某乙在原審提交了六份證明證實張某丙對父母未盡贍養(yǎng)義務,連張某丙本人也承認在父母死亡時其沒有到場,故其不享有繼承老房屋的資格。上訴人張某甲在原審未提交張某丙享有繼承權的任何證明文件,原審判決認為其享有繼承權缺乏事實依據(jù)。既然張某丙未盡義務,又要享受權利,那么,只有在其補出二位老人的贍養(yǎng)費、生活費、醫(yī)療費、安葬費等費用后才能享受權利。二、張某丙于1958年出嫁后,從未主張過自己對涉案房屋享有繼承權,其現(xiàn)主張權利超過訴訟時效。綜上,請求二審法院糾正一審判決,對上訴人張某乙提出的張某丙未盡到贍養(yǎng)義務的證據(jù)予以采信。
針對上訴人張某乙的上訴,上訴人張某甲答辯如下:上訴人張某乙主要針對張某丙喪失繼承權提起上訴。一、張某丙作為二上訴人的胞姐,二上訴人的父母過世后沒有留下書面遺囑,因此,張某丙具有法定繼承權。二、關于訴訟時效的問題,雖然繼承是從被繼承人死亡時起,但在未分割之前,被繼承人的遺產(chǎn)屬于張某乙、張某甲以及張某丙共同共有,張某丙作為遺產(chǎn)繼承人,將自己所享有的份額贈與張某甲是合法有效的。
二審期間,上訴人張某乙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jù):1、張某房產(chǎn)所有證復印件一份(與原件核對無異);2、胡5、胡22015年1月4日證明原件一份。從上訴人張某甲在二審陳述來看,上訴人張某甲認為證據(jù)1不真實,涉案房產(chǎn)是其父張某丁修建,張某丁于1949年去世后,其母全某通過繼承獲得了訟爭房產(chǎn)的所有權,而非張某。上訴人張某甲認為證據(jù)2不真實,且與本案無關,達不到上訴人張某乙的證明目的。本院認為:對于證據(jù)1,上訴人張某甲主張涉案房產(chǎn)系張某丁修建,除其本人陳述外無其他證據(jù)證實,也沒有提出否認上訴人張柱鳳所持證據(jù)虛假的證據(jù),故本院對于上訴人張某乙提交的證據(jù)1予以采信。對于證據(jù)2,與本案缺乏關聯(lián)性,本院對其證明效力不予采信。
上訴人張某甲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證據(jù)。
二審另查明,1963年8月6日,來鳳縣人民委員會向張某頒發(fā)房產(chǎn)所有證,其上載明陰泥溝瓦房一棟三間以及該房屋的四至、占地面積以及附屬物。上訴人張某乙與上訴人張某甲均認可該房屋就是本案訟爭房屋。原審查明的其他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1、遺產(chǎn)的范圍;2、張某丙主張繼承權是否超過法定訴訟時效;3、張某丙是否享有繼承被繼承人遺產(chǎn)的權利;4、遺產(chǎn)如何分配。
1、遺產(chǎn)是指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下來的特定財產(chǎn)。本案中,在全金蓮與張治安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已經(jīng)取得陰泥溝瓦房一棟三間的所有權,故該房屋應當認定為全金蓮與張治安的夫妻共同財產(chǎn)。被繼承人全金蓮、張治安死亡后,上述房產(chǎn)系全某、張某的遺產(chǎn)。關于拖步和偏房是否屬于被繼承人的遺產(chǎn),上訴人張某甲與上訴人張某乙在原審均提交了內容相反的書面證言予以證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3條 ?第(3)項 ?之規(guī)定,法院依職權調查收集證據(jù)未為不妥。經(jīng)原審法院調查核實的證據(jù)與上訴人張某乙在原審提交的書面證言相互印證,原審判決據(jù)此認定涉案正房三間系被繼承人的遺產(chǎn)并無不當。上訴人張某甲上訴稱其在原審提交的照片能夠證實拖步及偏房系全某與張某的遺產(chǎn),本院認為,該照片系書證,只能反映拍攝當時房屋原貌,不能當然證實偏房和拖步即為被繼承人全某與張某修建,系其遺產(chǎn)。
2010年,張某乙未與張某甲及張某丙協(xié)商,拆除涉案房產(chǎn)1/2的面積修建新房,導致爭議的部分遺產(chǎn)已滅失,故在分割遺產(chǎn)時只能就現(xiàn)有的仍存在的遺產(chǎn)即涉案正房一間半進行分割,原審判決就已滅失的遺產(chǎn)一并分割缺乏事實依據(jù)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予以糾正。
2、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不行使權利即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的法律制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一條 ?之規(guī)定,訴訟時效適用于債權請求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五條 ?之規(guī)定,繼承開始后,在遺產(chǎn)處理前,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繼承的,視為接受繼承。本案訟爭遺產(chǎn)未分割前,由張某乙、張某甲以及張某丙共同共有。在共有關系存續(xù)期間,共有人可以隨時提出分割遺產(chǎn)的請求。故張某甲、張某丙于2013年4月2日主張遺產(chǎn)繼承權并未超過法定訴訟時效。上訴人張某乙以張某丙自1958年出嫁后未主張分割遺產(chǎn)視為放棄繼承遺產(chǎn)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3、《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七條 ?規(guī)定有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為爭奪遺產(chǎn)而殺害其他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jié)嚴重以及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即喪失繼承權。本案中,上訴人張某乙在原審提交全某1、張某1、蔡某、李某、向某以及來鳳縣翔鳳鎮(zhèn)竹壩村民委員會證明等證實張某丙對父母漠不關心,其連父母的葬禮都不參加,本院認為,上訴人張某甲對上述證據(jù)的證明效力不予認可,而且,贍養(yǎng)形式是多種多樣的,上訴人張某乙提交的上述證據(jù)不足以證實自張某丙成年到全某與張某夫婦去世前后長達幾十年,張某丙未對全某與張某承擔任何贍養(yǎng)義務,故上訴人張某乙上訴稱張某丙未盡贍養(yǎng)義務即喪失繼承權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4、全某去世后,涉案正房三間的1/2由張某享有所有權,剩下的一半由全某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張某、張某乙、張某甲以及張某丙分別繼承1/8,即訟爭財產(chǎn)變?yōu)閺埬痴?/8,張某乙、張某甲以及張某丙各占1/8。張某死亡后,其遺產(chǎn)由張某乙、張某甲以及張某丙分別繼承5/24。綜上,張某乙、張某甲以及張某丙各自繼承的財產(chǎn)份額均為1/3。現(xiàn)張某丙將其繼承的財產(chǎn)份額贈與上訴人張某甲,上訴人張某甲表示接受贈與,上述贈與行為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為有效。故上訴人張某甲對涉案房屋一間半享有三分之二的份額,上訴人張某乙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額。對于上訴人張某乙拆除遺產(chǎn)超過自己應有份額的部分,系對張某甲、張某丙原遺產(chǎn)份額所有權構成侵權,張某甲、張某丙可另行主張權利。
綜上,經(jīng)合議庭評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條 ?、第三條 ?、第五條 ?、第八條 ?、第九條 ?、第十條 ?、第十三條 ?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三)項 ?、第一百七十五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來鳳縣人民法院(2014)鄂來鳳民初字第00263號民事判決;
二、上訴人張某甲對位于來鳳縣翔鳳鎮(zhèn)竹壩村2組尚未拆除的瓦房一間半享有三分之二的所有權,上訴人張某乙享有三分之一的所有權。
三、駁回上訴人張某甲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800元,由張某甲負擔400元,張某乙負擔400元;上訴人張某甲交納的二審案件受理費800元,由上訴人張某甲負擔;上訴人張某乙交納的二審案件受理費800元,由上訴人張某乙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1、遺產(chǎn)的范圍;2、張某丙主張繼承權是否超過法定訴訟時效;3、張某丙是否享有繼承被繼承人遺產(chǎn)的權利;4、遺產(chǎn)如何分配。
1、遺產(chǎn)是指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下來的特定財產(chǎn)。本案中,在全金蓮與張治安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已經(jīng)取得陰泥溝瓦房一棟三間的所有權,故該房屋應當認定為全金蓮與張治安的夫妻共同財產(chǎn)。被繼承人全金蓮、張治安死亡后,上述房產(chǎn)系全某、張某的遺產(chǎn)。關于拖步和偏房是否屬于被繼承人的遺產(chǎn),上訴人張某甲與上訴人張某乙在原審均提交了內容相反的書面證言予以證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3條 ?第(3)項 ?之規(guī)定,法院依職權調查收集證據(jù)未為不妥。經(jīng)原審法院調查核實的證據(jù)與上訴人張某乙在原審提交的書面證言相互印證,原審判決據(jù)此認定涉案正房三間系被繼承人的遺產(chǎn)并無不當。上訴人張某甲上訴稱其在原審提交的照片能夠證實拖步及偏房系全某與張某的遺產(chǎn),本院認為,該照片系書證,只能反映拍攝當時房屋原貌,不能當然證實偏房和拖步即為被繼承人全某與張某修建,系其遺產(chǎn)。
2010年,張某乙未與張某甲及張某丙協(xié)商,拆除涉案房產(chǎn)1/2的面積修建新房,導致爭議的部分遺產(chǎn)已滅失,故在分割遺產(chǎn)時只能就現(xiàn)有的仍存在的遺產(chǎn)即涉案正房一間半進行分割,原審判決就已滅失的遺產(chǎn)一并分割缺乏事實依據(jù)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予以糾正。
2、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不行使權利即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的法律制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一條 ?之規(guī)定,訴訟時效適用于債權請求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五條 ?之規(guī)定,繼承開始后,在遺產(chǎn)處理前,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繼承的,視為接受繼承。本案訟爭遺產(chǎn)未分割前,由張某乙、張某甲以及張某丙共同共有。在共有關系存續(xù)期間,共有人可以隨時提出分割遺產(chǎn)的請求。故張某甲、張某丙于2013年4月2日主張遺產(chǎn)繼承權并未超過法定訴訟時效。上訴人張某乙以張某丙自1958年出嫁后未主張分割遺產(chǎn)視為放棄繼承遺產(chǎn)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3、《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七條 ?規(guī)定有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為爭奪遺產(chǎn)而殺害其他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jié)嚴重以及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即喪失繼承權。本案中,上訴人張某乙在原審提交全某1、張某1、蔡某、李某、向某以及來鳳縣翔鳳鎮(zhèn)竹壩村民委員會證明等證實張某丙對父母漠不關心,其連父母的葬禮都不參加,本院認為,上訴人張某甲對上述證據(jù)的證明效力不予認可,而且,贍養(yǎng)形式是多種多樣的,上訴人張某乙提交的上述證據(jù)不足以證實自張某丙成年到全某與張某夫婦去世前后長達幾十年,張某丙未對全某與張某承擔任何贍養(yǎng)義務,故上訴人張某乙上訴稱張某丙未盡贍養(yǎng)義務即喪失繼承權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4、全某去世后,涉案正房三間的1/2由張某享有所有權,剩下的一半由全某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張某、張某乙、張某甲以及張某丙分別繼承1/8,即訟爭財產(chǎn)變?yōu)閺埬痴?/8,張某乙、張某甲以及張某丙各占1/8。張某死亡后,其遺產(chǎn)由張某乙、張某甲以及張某丙分別繼承5/24。綜上,張某乙、張某甲以及張某丙各自繼承的財產(chǎn)份額均為1/3?,F(xiàn)張某丙將其繼承的財產(chǎn)份額贈與上訴人張某甲,上訴人張某甲表示接受贈與,上述贈與行為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為有效。故上訴人張某甲對涉案房屋一間半享有三分之二的份額,上訴人張某乙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額。對于上訴人張某乙拆除遺產(chǎn)超過自己應有份額的部分,系對張某甲、張某丙原遺產(chǎn)份額所有權構成侵權,張某甲、張某丙可另行主張權利。
綜上,經(jīng)合議庭評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條 ?、第三條 ?、第五條 ?、第八條 ?、第九條 ?、第十條 ?、第十三條 ?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三)項 ?、第一百七十五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來鳳縣人民法院(2014)鄂來鳳民初字第00263號民事判決;
二、上訴人張某甲對位于來鳳縣翔鳳鎮(zhèn)竹壩村2組尚未拆除的瓦房一間半享有三分之二的所有權,上訴人張某乙享有三分之一的所有權。
三、駁回上訴人張某甲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800元,由張某甲負擔400元,張某乙負擔400元;上訴人張某甲交納的二審案件受理費800元,由上訴人張某甲負擔;上訴人張某乙交納的二審案件受理費800元,由上訴人張某乙負擔。
審判長:向蕾
審判員:吳衛(wèi)
審判員:韓艷芳
書記員:劉繼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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