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大開檢訴刑訴〔2020〕428號
被告人張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102131978********,漢族,中共黨員,高中文化,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遼寧省大連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街道,住大連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街道**路**號,因涉嫌賭博罪,經大連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分局決定,于2020年3月14日被大連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分局監(jiān)視居住。于2020年9月8日經本院決定監(jiān)視居住。
本案由大連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賭博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張某某在大連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金石灘街道金海人家青石路**號經營**有限公司。
2020年3月4日被告人張某某在金石灘街道金海人家青石路**號組織李某某、牟某某及另外一人(真實姓名不詳)與其一起共四人以打麻將的方式賭博,牟某某贏得賭資22000元。
同年3月13日被告人張某某在金石灘街道金海人家青石路**號組織牟某某、許某甲、許某乙與其一起共四人以打麻將的方式賭博,許某甲輸賭資310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案件來源、抓捕經過、前科查詢證明、戶籍證明、微信支付交易明細證明、證據保全決定書、證據保全清單、收繳物品清單、涉案財物入庫憑證、遼寧省罰沒收據、行政處罰決定書;
2.證人:許某乙、許某甲、鮑某某、李某某、潘某甲、潘某乙、汪某某、牟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辨認現場筆錄、辨認現場照片、搜查證、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賭博物證照片、賭博現場照片。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擾亂了公共秩序,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賭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某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大連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楊勁松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現監(jiān)視居住,聯(lián)系電話:1514069****;
2.偵查卷宗三冊,光盤十張等材料隨案移送;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一份;
5.《量刑建議書》一份;
6.《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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