鶴壁市淇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鶴淇濱檢一部刑訴〔2020〕354號
被告人張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5231990********,漢族,小學畢業(yè),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河南省湯陰縣,住湯陰縣**鎮(zhèn)**村**號。因犯搶劫罪,于2009年12月18日被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因涉嫌盜竊犯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鶴壁市公安局淇濱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盜竊犯罪,2020年11月25日經本院批準,于當日被鶴壁市公安局淇濱區(qū)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鶴壁市公安局淇濱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1.2020年9月9日晚,被告人張某某使用被害人李某甲放在**菜市場倉庫門口的鑰匙,打開倉庫大門從中盜竊3100元現金,并用于網絡賭博。
2.2019年3月23日凌晨,在鶴壁市淇濱區(qū)**商貿城**副食店門口,被告人張某某盜竊被害人杜某某一塊貨車電瓶。
3.2019年3月23日凌晨,在鶴壁市淇濱區(qū)**商貿城**奶粉店門口,被告人張某某盜竊被害人張某某一塊貨車電瓶。
4.2019年3月24日凌晨,在鶴壁市淇濱區(qū)**國道**小區(qū)西門附近,被告人張某某盜竊被害人趙某某一塊貨車電瓶。
5.2019年3月24日凌晨,在鶴壁市淇濱區(qū)**路**快遞店門口,被告人張某某盜竊被害人何某某一塊貨車電瓶。
6.2019年3月24日凌晨,在鶴壁市淇濱區(qū)**商貿城*號樓樓下,被告人張某某盜竊被害人賈某某兩塊貨車電瓶。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
2.證人劉某的證言;
3.被害人李某乙、杜某某等人的陳述;
4.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勘驗、檢查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多次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某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被告人張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建議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建議適用簡易程序,請依法判處。
此致
鶴壁市淇濱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牛紅新
檢察官助理:李帥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張某某現羈押于鶴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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