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陽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汝檢一部刑訴〔2020〕138號
被告人張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3261978********,漢族,小學肄業(yè),農(nóng)民,住汝陽縣**鎮(zhèn)**村21組。因涉嫌故意傷害犯罪,于2020年6月8日被汝陽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20年6月23日被汝陽縣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汝陽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張某某與被害人張某甲系前后鄰居關系,2019年12月28日14時許,二人因修路問題發(fā)生沖突致被害人張某甲受傷。經(jīng)鑒定,張某甲的損傷程度屬于輕傷二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及現(xiàn)實表現(xiàn)證明、到案經(jīng)過等書證;2.證人趙某某、張某乙的證言;3.被害人張某甲的陳述;4.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傷情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結合案情,建議對被告人張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如與被害人達成賠償并取得諒解,可適用緩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汝陽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劉新代
檢察官助理:尚召燕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羈押于洛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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