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華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西檢一部刑訴〔2020〕13號
被告人張某某,男性,2000年7月27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05822000********,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河北省邢臺市沙河市,住**鎮(zhèn)**村**號。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西華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西華縣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周口市西華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的父母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重大、復雜,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1月17日10時許,被告人張某某騎著電動車到西華縣某某鄉(xiāng)某某村劉某家中向劉某討要欠款,被害人劉某避而不見。當日下午15時許,被告人張某某見到被害人劉蒙的弟弟劉某某在院內(nèi)玩耍,便用手掐著劉某某的脖子持刀威脅其母親于某某還錢,于某某和劉某上前阻攔時,張某某用刀將劉某背部扎傷,于某某左胳膊被扎傷,后被告人張某某逃離現(xiàn)場。經(jīng)鑒定,劉某的傷情評定為輕傷二級,于某某傷情評定為輕微傷。被告人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張某某供述與辯解;2、被害人劉某、于某某陳述;3、證人黃某、劉某某證言;4、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證明、抓獲經(jīng)過、發(fā)破案報告、淘寶訂單等書證;5、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案發(fā)后被告人張某某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某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西華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武悔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羈押在西華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兩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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