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甘肅元成彤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張某某的妻子彭某某的委托,特指派我們擔任被告人張某某的辯護人,依法履行職責。接受指派后我們詳細查閱了案件材料,通過會見被告人,結合庭審情況,對案件事實有了較為深刻的了解和認識。在發(fā)表辯護意見之前,請允許我們代表張某某對受害人的家屬表示深深地歉意?,F(xiàn)我們根據(jù)本案事實和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發(fā)表如下辯護意見:
一、被告人張某某具有法定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jié)。
第一,被告人張某某實施犯罪時未滿18周歲。
根據(jù)被告人張某某的身份證件,張某某出生于1989年3月3日,而依據(jù)報案材料、案件來源及被告人的供述,本案發(fā)生于2007年2月16日,因此張某某在作案時未滿18周歲。根據(jù)《刑法》的有關規(guī)定,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第二,被告人張某某具有立功表現(xiàn)。
被告人張某某到案后積極坦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交待了同案被告人丁某某,積極協(xié)助警方甄別另一被告人丁某某的身份,根據(jù)《刑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guī)定以及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區(qū)分局刑偵直屬中隊的《辦案說明》,應當認定被告人張某某的行為屬于立功行為,對張某某可以減輕或免除處罰。
第三,被告人張某某屬于從犯。
根據(jù)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搶劫是被告人丁某某提議的,具體搶劫對象也是被告人丁某某確定的,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并沒有起組織、策劃和領導作用,只是跟隨丁某某實施了搶劫行為,只起到次要作用,因此應當認定張某某屬于從犯,根據(jù)《刑法》的相關規(guī)定,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免除處罰。
二、本案缺乏證明被告人致被害人死亡的具體工具的物證,不能適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guī)定。
根據(jù)(XXXX)XXXX號鑒定文書意見,受害人劉某某系被他人用刺器刺破左肺及左頸內靜脈致大失血而死亡,因此該“刺器”對本案的認定具有重大影響。根據(jù)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其已將作案刀具丟棄,并對具體丟棄刀具的詳細地點進行了辨認,但偵查機關至今未找到刀具,未向法庭提供該物證,故不能依據(jù)被告人的供述認定被告人張某某搶劫致人死亡的事實,因此本案不能適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guī)定對被告人張某某加重處罰。
綜上所述,被告人張某某具有法定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jié),且其不屬于累犯,本案在案證據(jù)無法證明被告人張某某搶劫致人死亡的事實,故懇請貴院對被告人張某某從輕或減輕處罰,給予其改過自新和重新做人的機會。
此致
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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