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臨汾市堯都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堯檢刑檢二刑訴〔2019〕309號
被告人張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2021984********,漢族,專科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山西省臨汾市堯都區(qū),住山西省臨汾市堯都區(qū)**路**巷**小區(qū)。2019年2月27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山西省臨汾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臨汾市公安局偵查終結,并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6月19日移送臨汾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臨汾市人民檢察院于2019年7月10日交辦我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月24日21時許,被告人張某某醉酒后駕駛晉L****6號白色“雪鐵龍”牌小型轎車從堯都區(qū)信合路由西向東行駛至五一路學校門前路段時,被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經臨汾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從送檢的張某某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143.28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2、書證;?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車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某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認罰,建議判處其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適用緩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山西省臨汾市堯都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胡武平
????何紅麗
2019年7月11日
附:
1.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