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歙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歙檢刑訴〔2020〕84號
被告人張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427231970********,漢族,高中文化程度,歙縣**公司職工,戶籍所在地安徽省歙縣,住歙縣**鎮(zhèn)**村,因涉嫌犯有危險駕駛罪,經(jīng)歙縣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5月22日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歙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19時左右,被告人張某某駕駛皖******普通二輪摩托車到歙縣縣城**飯店吃飯,期間張某某喝了大約四兩小迎駕白酒。20時左右,張某某駕駛皖******普通二輪摩托車回家,20:29時許張某某駕駛皖******普通二輪摩托車從河西駛回**公司,在紫霞路古關(guān)橋遇交警臨檢,經(jīng)呼氣酒精檢測,體內(nèi)酒精含量為228mg/100ml,隨后民警將張某某帶往歙縣人民醫(yī)院采集血液。2020年5月21日經(jīng)安徽公立司法鑒定所鑒定,張某某血樣中乙醇含量平均值為228.6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張某某到案經(jīng)過,戶籍身份證明,前科查詢證明,駕駛證和車輛信息網(wǎng)上查詢情況,行政處罰決定書,毒檢報告書等書證
2.證人汪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皖公立司法鑒[2020]毒鑒字第548號《安徽公立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
5.歙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制作的現(xiàn)場調(diào)查筆錄
6.張某某酒后行車軌跡、現(xiàn)場查處照片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dāng)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被告人張某某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某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張某某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應(yīng)酌情從重處罰。建議對其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歙縣人民法院
副檢察長:方志堅
檢察官助理:姚俊俊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qū)徲陟h**鎮(zhèn)**村
2.案卷材料壹冊。
3.《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4.《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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