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邊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靖邊檢刑不訴〔2020〕501號
被不起訴人張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號碼61062319**********,漢族,高中文化,戶籍所在地:陜西省**市**縣,現(xiàn)住址**縣**路****小區(qū)附近。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2月11日被靖邊縣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不起訴人駕駛證情況:有證,持B2證。
本案由靖邊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不起訴人張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訴。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04月22日23時00分許,被不起訴人張某某酒后駕駛陜K*****號白色雅馬哈牌兩輪摩托車從靖邊縣長慶路王家廟建材市場附近一飯店出發(fā),準備去靖邊縣長城路紫薇花園小區(qū)附近家中,行駛至靖邊縣龍山路“紫薇時尚酒店”門前路段處被民警當場查獲。
經(jīng)鑒定:被不起訴人張某某的體內(nèi)血液中乙醇含量80.23mg/100ml。
本院認為,張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條規(guī)定的行為,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因自愿如實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實,社會危害性較小。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張某某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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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邊縣人民檢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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