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女,住大連市沙河口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侖,遼寧乾均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莉莉,遼寧乾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鄭某某,男,漢族,1973年3月4日生,大連醫(yī)科大學附屬第二醫(yī)院醫(yī)生,住大連市沙河口區(qū)沙園街31號8-2,公民身份號碼:210203197303040036。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文普,遼寧金健民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鄭某某繼承糾紛一案,本院2017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分別于2017年5月2日、2017年6月2日、2017年6月3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徐侖、王莉莉,被告鄭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文普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完結。
原告張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繼承鄭國琳遺留的大連市沙河口區(qū)沙園街xx號房屋四分之三份額即28.5萬元;分割存款13萬元中的9.75萬元歸己所有。事實和理由:原告與被繼承人于1985年8月26日登記結婚,被告系原告繼子,已在一起共同生活三十余年。2016年8月19日被繼承人去世,遺留案涉房屋一處及存款13萬元,請求法定繼承;被繼承人名下喪葬費17349元應一并予以分割。
本院認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chǎn)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繼承,被繼承人鄭國琳的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為原、被告二人。被告提交的代書遺囑符合代書遺囑的形式要件,且經(jīng)代書人、見證人分別出具證言予以佐證,本院對其真實性予以確認,各繼承人均應按照遺囑內(nèi)容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chǎn)。案涉房屋系被繼承人與原告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取得,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其中一半份額為被繼承人所留遺產(chǎn)。原告有關按照房屋價值分割應繼承份額折價款的主張,被告不予認同,本院僅就各自應繼承份額予以分割。被繼承人名下存款13萬元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在原告同意扣除被告先期墊付的醫(yī)療費外,剩余部分中的一半為原告所有,另一半為被繼承人所留存款,按照被繼承人的遺愿遺留給被告所有。喪葬費不屬于遺產(chǎn),被繼承人對此進行處分不受法律保護,應在扣除被告實際支出部分外,予以分割。被告有關剩余款項預留購買墓地的主張,因尚未實施購買行為且未能就此與原告達成合意,本院不予照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大連市沙河口區(qū)沙園街xx號產(chǎn)權房屋二分之一份額歸原告張某某所有;
二、大連市沙河口區(qū)沙園街xx號產(chǎn)權房屋二分之一份額歸被告鄭某某所有;
三、被告鄭某某給付原告張某某存款人民幣44089.52元〔(130000元-41820.97元)÷2〕;
四、被告鄭某某給付原告張某某喪葬費5327元〔(17349元-6695元)÷2〕;
五、駁回原、被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給付內(nèi)容的款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900元(原告已預付),由原告負擔4450元,由被告負擔4450元,給付時間同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蘇 艾 人民陪審員 魏麗娟 人民陪審員 周新香
書記員:李芝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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