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無極縣人,住本村,委托代理人崔峰,河北極強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無極縣人,住本村,被告魏某某(曾用名魏某、位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極縣人,住本村,
原告張某某訴稱,二被告系夫妻關系,2007年5月20日被告牛某某向原告借款150000元,被告牛某某給原告出具了借條;2007年10月22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0元,二被告給原告出具了借條。后經追要,被告一直沒有償還,為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要求判令二被告償還原告借款550000元及自判決確定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被告牛某某、魏某某沒有進行答辯。原告在舉證期限內向本院提供以下證據:二被告出具的借條兩份,用以證明二被告借原告款550000元的事實。二被告沒有到庭質證。二被告在舉證期限內未向本院提供證據。經審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關系,2007年5月20日被告牛某某向原告借款150000元,被告牛某某給原告出具了借條,2007年10月22日二被告又向原告借款400000元,二被告給原告出具了借條。雙方未約定利息。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牛某某、魏某某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受理。依原告申請,本院查封了被告魏某某房產一套。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7年7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崔峰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牛某某、魏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沒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二被告分兩次向原告借款550000元,由其給原告出具的借條為證,本院對此事實予以確認。因雙方未約定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一)項規(guī)定,雙方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故本院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請求予以支持。二被告為夫妻關系,被告牛某某借原告款在二被告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系二被告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二被告共同償還。綜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牛某某、魏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張某某借款5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計算,自判決生效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9300元、訴訟保全費3020元,由被告牛某某、魏某某負擔。本案受理費已由原告向法院交付,被告可直接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至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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