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某
李某某
原告:張某某,男,漢族,陜西省鳳翔縣人,農民。
被告:李某某,男,漢族,陜西省岐山縣人,農民。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李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李某某經本院公告合法傳喚未到庭應訴。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債務應當清償。原告履行了給付財物的義務,被告未及時清償轉讓費,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原告請求被告清償轉讓費38000元于法有據(jù),應予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李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清償原告張某某38000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50元,由被告李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同時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陜西省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債務應當清償。原告履行了給付財物的義務,被告未及時清償轉讓費,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原告請求被告清償轉讓費38000元于法有據(jù),應予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李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清償原告張某某38000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50元,由被告李某某承擔。
審判長:楊軍華
審判員:王德堂
審判員:蔡勝明
書記員:呂宏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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