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女,漢族,住所:海城市。委托訴訟代理人:劉言君,遼寧浩揚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孫某某,男,漢族,住所:遼寧省鞍山市。被告:永某財產保險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住所:鞍山市立山區(qū)。負責人:宿忠祿,該公司總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孫某某,該公司員工。
張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請求賠償各項費用共計114851.79元;二、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7年1月18日,孫某某駕駛某某客車,沿著高坨鎮(zhèn)三道村口南側路段由西向東行駛,行駛至事故地點時,與由北向南步行的張某某發(fā)生碰撞,造成車輛受損,張某某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現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損失。被告永某財保公司辯稱:此事故發(fā)生在2017年,道交標準已廢止,按照現在的標準原告的傷情達不到九級傷殘,結合原告的傷情我公司同意按照18%的系數賠付,其他詳見質證意見。被告孫某某未答辯。本案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當事人有爭議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關于原告提供的住院及門診發(fā)票,可以證明其醫(yī)藥費支出,本院予以確認。關于原告提供的住院病歷、門診病歷、醫(yī)藥費票據等證據,可以證明其損失,本院予以采信。關于原告提供的陪護床費61元的收據,因該證據系非正規(guī)發(fā)票,本院不予采信。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1月18日,趙某某駕駛某某客車,沿著高坨鎮(zhèn)三道村口南側路段由西向東行駛,行駛至事故地點時,與由北向南步行的張某某發(fā)生碰撞,造成車輛受損,張某某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經認定,趙某某負全部責任,原告張某某無責任。另查,某某客車的實際車主是被告孫某某,掛靠在臺安縣運輸公司名下,該車輛在被告永某財保公司處投保交強險、商業(yè)險50萬,包括不計免賠。再查,原告受傷后被送至中國醫(y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yī)院鞍山醫(yī)院接受住院治療,共計住院76天,均為二級護理。2017年6月19日,經沈陽醫(yī)學院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鑒定,原告張某某右側多發(fā)肋骨骨折的傷殘程度為九級,骨盆多發(fā)骨折的傷殘程度為十級,護理期為傷后90日,營養(yǎng)期為傷后90日。被告孫某某墊付14700元,被告永某財保公司墊付10000元。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孫某某、永某財產保險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永某財保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白云獨任審理,并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言君、被告永某財保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孫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孫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條的規(guī)定:“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睆埬衬吃诖舜问鹿手腥松硎艿角趾?,侵權人應當承擔責任。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钡囊?guī)定,本案肇事車輛在永某財保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商業(yè)險50萬,包括不計免賠,應先由永某財保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對張某某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被告永某財保公司在商業(yè)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仍有不足的,由車主孫某某承擔,又因該車輛掛靠在臺安縣運輸公司名下,因此,臺安縣運輸公司對孫某某承擔的責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關于原告要求被告賠償醫(yī)療費42614.79元一節(jié),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醫(yī)療費根據醫(yī)療機構出具的醫(y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因原告提供了醫(yī)院出具的發(fā)票證明了其支出了41845.69元,故對原告的該項訴求,本院以41845.69元予以支持。關于原告要求被告賠償護理費9154.8元一節(jié),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guī)定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y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因原告未提供相關護理人員的損失,本院參照居民服務業(yè)的標準予以計算,且2017年6月19日,經沈陽醫(yī)學院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鑒定,護理期為傷后90日,故原告的應得護理費為37127元/365天×90天=9154.60元,故對原告的此項請求,本院以9154.60元予以支持。關于原告要求被告賠償住院伙食補助費7600元一節(jié),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原告的該項訴求較為合理,本院予以確認。關于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營養(yǎng)費9000元一節(jié),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營養(yǎng)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y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根據沈陽醫(yī)學院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鑒定,原告張某某營養(yǎng)期為傷后90日,故對原告的該項訴求,本院予以確認。關于原告要求被告賠償交通費1000元一節(jié),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y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fā)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y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原告雖未提供與就醫(y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的正規(guī)的交通票據,但考慮到原告出院乘坐出租車的費用,其住院期間其陪護人員的交通費用,原告的訴求以500元較為合理,故本院以500元予以支持。關于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殘疾賠償金55462.2元一節(jié),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本案原告系農村戶口,故原告的殘疾賠償金應參照遼寧省2016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農村標準計算,又因2017年6月19日,經沈陽醫(yī)學院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鑒定,原告張某某右側多發(fā)肋骨骨折的傷殘程度為九級,骨盆多發(fā)骨折的傷殘程度為十級,因此,原告的傷殘賠償金為12057元×20年×23%=55462.2元,故對原告的該項訴訟請求,本院予以確認。關于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3000元一節(jié),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guī)定:“自然人因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紤]到原告因此次事故受傷,給原告及其家人帶來了一定的精神損害,故對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結合原告的傷殘等級、被告的經濟承擔能力及本地的平均生活水平,按照本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被告同意賠付10000元,故對原告的該項訴訟請求,本院以10000元予以支持。關于原告要求被告賠償鑒定費1720元一節(jié),因原告提供相應的發(fā)票予以證明,本院予以確認。關于原告要求被告賠償陪護床費用691元一節(jié),原告提供了陪護床的630元的收據予以證明。原告雖提供了證據證明其剩余61元的陪護床費用,該證據系非正規(guī)發(fā)票,本院不予采信,但考慮到原告住院76天,原告確實每天需要陪護,本院對原告的訴求予以確認。綜上,原告因此次事故的損失共計135973.49元(醫(yī)療費41845.69元、護理費9154.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600元、營養(yǎng)費9000元、交通費500元、殘疾賠償金55462.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鑒定費1720元、陪護床費691元),被告孫某某墊付14700元,被告永某財保公司墊付10000元,故被告永某財保公司在保險范圍內賠付原告張某某111273.49元,給付被告趙某某147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永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原告張某某111273.49元;二、被告永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給付被告孫某某14700元;三、駁回原告張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判決書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597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永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負擔,隨上述款項一并給付。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白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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