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某
劉運發(fā)(黑龍江慶虹律師事務所)
李某某
原告張某某,女,漢族。
委托代理人劉運發(fā),黑龍江慶虹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某,男,漢族。
本院在審理原告張某某訴被告李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張某某于201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張某某自愿申請撤訴,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張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應收150元,由原告張某某承擔。
本院認為,原告張某某自愿申請撤訴,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張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應收150元,由原告張某某承擔。
審判長:王彥文
書記員:朱立剛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