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滕州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滕檢一部刑訴〔2020〕429號
被告人張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04211978********,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務農(nóng),現(xiàn)住山東省滕州市**鎮(zhèn)**村**號。因涉嫌敲詐勒索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4日本院以尋釁滋事罪批準逮捕,同日滕州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山東省滕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晚19時許,被告人張某某在**鎮(zhèn)**村村委會辦公室內(nèi),以不給錢就不停止上訪相要挾,向李某某強行索要現(xiàn)金五萬元。案發(fā)后,被告人張某某近親屬主動代其退賠五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書證,視聽資料,證人蔣某甲、蔣某乙二人證言,被害人李某某陳述,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與辯解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山東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良王秀娟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押于滕州市看守所;
2.偵查卷1冊;
_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量刑建議書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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