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高中文化,無業(yè),現(xiàn)住邢臺市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侯立珍,河北章理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馬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現(xiàn)住邢臺市橋西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溫玉山,邢臺縣邢州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張某與被告馬某不當?shù)美m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當事人原告張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侯立珍、被告馬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溫玉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張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馬某返還原告拆遷補償款人民幣200000元(貳拾萬元整);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與丈夫周某1988年結婚,婚后購置邢臺市橋東區(qū)某某路某某號的房屋(登記在周某名下,房屋所有權證號:邢東字第××號,國有土地使用證號:邢臺市國用××字第××號)后長期居住在該處。2009年邢臺市橋東區(qū)進行舊城改造,原告夫妻的房屋被依法征收并補償。當時原告丈夫周某患病臥床,原告在家進行照料,無暇辦理拆遷補償事宜。被告系原告丈夫周某的同母異父弟弟,其找到原告夫妻,稱可以幫忙辦理拆遷補償手續(xù),夫妻便委托被告代辦拆遷補償事宜。2009年9月,被告代原告夫婦與拆遷公司達成補償安置協(xié)議,并代為領走補償款人民幣400959元,原告夫妻向被告索要拆遷款,被告稱在一起買房子,便于大家走動互相照顧。原告夫妻商議后同意了被告的提議。在2013年,被告違背原告意愿,用原告補償款以霍某的名義購買住宅一套。原告夫婦多次找到被告,要求更名或歸還補償款。被告稱沒問題,等霍某方便時進行房屋過戶。直到2016年原告丈夫周某病逝,被告仍未將房屋過戶給原告,并稱此房屋與原告夫婦無關,否認欠原告補償費的事實。綜上,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保護原告合法權益特依法起訴至貴院,請求貴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訴訟過程中,張某變更第一項訴訟請求為:判令被告馬某返還原告拆遷補償款人民幣200478.5元。
馬某辯稱,原告陳述不屬實。第一,位于邢臺市橋東區(qū)某某路某某號房屋登記在周某名下的房產(chǎn)不屬于原告夫妻雙方婚后共同購置的。第二,被告領取補償款后當即給付其兄周某。第三,原告夫妻從未向被告主張過該款,直到周某去世??傊埱篑g回原告訴訟請求。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1、原告張某與周某于1988年2月11日登記結婚,系夫妻關系,周某于2016年7月4日因病去世;2、邢臺市橋東區(qū)某某路某某號土地使用者和所有權人系周某,房產(chǎn)證號為邢東字第××號,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號為邢市國用(××)字第××號;3、周某于2009年9月6日與邢臺市邢房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簽訂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被告馬某代周某領取補償款400959元。
本院認為,原告張某與周某于1988年2月11日登記結婚,邢臺市橋東區(qū)某某路某某號的房屋為婚后購買,應屬夫妻共同財產(chǎn)。周某于2009年9月6日與邢臺市邢房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簽訂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協(xié)議約定邢臺市邢房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給付周某補償款400959元,該補償款由被告馬某代領。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規(guī)定,沒有合法根據(jù),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本案庭審中被告馬某沒有證據(jù)證明其代領的補償款已返還原告張某,周某于2016年7月4日因病去世,原告張某有權要求被告馬某返還補償款,原告張某請求被告馬某返還原告拆遷補償款200478.5元于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馬某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返還原告張某房屋拆遷補償款200478.5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300元,減半收取計2150元,由被告馬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孫昕普
書記員:郎芳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