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
李某
原告張某。
被告李某。
本院在審理原告張某訴被告李某變更撫養(yǎng)關(guān)系糾紛一案,原告張某于201年02月0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張某自愿撤回對被告李某的起訴,屬真實意思表示,符合相關(guān)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張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張某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張某自愿撤回對被告李某的起訴,屬真實意思表示,符合相關(guān)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張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張某負擔。
審判長:葉靜
書記員:高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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