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
張靜棉(深澤縣法律援助中心)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分公司
谷艷彩(河北浩翔律師事務所)
原告張某。
委托代理人張靜棉,深澤縣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分公司,單位住所地:石家莊市橋西區(qū)自強路6號。
負責人丁某,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谷艷彩,河北浩翔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某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審判員馮麗娜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一款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七十一條 ?、第二百七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賠償原告張某各項損失共計2994.74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元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一款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七十一條 ?、第二百七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賠償原告張某各項損失共計2994.74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長:馮麗娜
書記員:張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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