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黃梅縣人,住黃梅縣。原告:羅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黃梅縣人,住黃梅縣。法定代理人:張某,系羅某某母親。原告:羅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黃梅縣人,住黃梅縣。原告:胡恒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黃梅縣人,住黃梅縣。四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商革軍,江西惟民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重慶市人,經(jīng)常居住地:黃梅縣。被告:劉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重慶市人,住重慶市江北區(qū)。二被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周亞,湖北威斯力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九江市九瑞大道都市公館*樓商鋪。負責人:楊鵬,經(jīng)理。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新澤,江西惟民律師事務所律師。
四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劉某某、被告劉楷賠償四原告因羅某(既歿)死亡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款612000元;2、被告平安財險九江中心支公司在保險范圍內(nèi)承擔直接賠付責任。事實和理由:2018年1月14日7時55分許,被告劉某某駕駛車牌號為渝B×××××小型普通客車在黃梅縣××鎮(zhèn)××由南向北行駛,至吳楚大道路口時,與羅某駕駛的二輪踏板車發(fā)生碰撞,致羅某當場死亡。本次事故經(jīng)黃梅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劉某某與羅某各負事故的同等責任。車牌號為渝B×××××小型普通客車登記在被告劉楷名下,該車輛在被告平安財險九江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以下簡稱商業(yè)三者險,保險金額500000元,不計免賠)。現(xiàn)因當事人未就賠償事宜達成一致,故四原告起訴至法院。被告劉某某、劉楷共同辯稱,對交通事故的發(fā)生無異議,事故車輛已投保險,保險范圍內(nèi)的責任由保險公司承擔。交通事故發(fā)生后已與受害人家屬達成賠償協(xié)議:除保險公司賠償?shù)膿p失外,二被告不再承擔民事責任。被告平安財險九江中心支公司承認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張的事實,但提出以下答辯意見:1、保險公司依據(jù)保險合同的約定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超出交強險的損失公司僅承擔50%的賠償責任;2、羅凱與胡恒珍是否有收入來源,如果有保險公司則不承擔該二人的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3、財產(chǎn)損失保險公司核定的是1800元;4、保險公司不承擔訴訟費、鑒定費。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的事實與原告訴稱的事實一致,并補充查明以下事實:羅某、羅凱、胡恒珍均系非農(nóng)業(yè)戶口。羅某某曾用名為羅錦程,羅某某與羅錦程為同一人。羅某生前與張某系夫妻關系,雙方共同育一子羅某某;羅凱、胡恒珍分別系羅某的父、母親。羅凱系退休干部,胡恒珍無生活來源。胡恒珍的生活來源由蘿莉(女)、羅某(子)共同負擔。羅某生前居住的小池鎮(zhèn)(含萬家村)于2012年6月經(jīng)湖北省人民政府批準同意實施“湖北小池濱江新區(qū)總體規(guī)劃”,小池鎮(zhèn)人民政府于2013年1月即進入全面實施階段。交通事故發(fā)生后,被告劉某某、被告劉楷已與四原告達成民事賠償協(xié)議,除劉某某、劉楷已經(jīng)賠償?shù)膿p失外,四原告不再要求劉某某、劉楷承擔民事責任。對于當事人有爭議事實的質(zhì)證和認定情況如下:平安財險九江中心支公司認為羅某的死亡賠償金應當依據(jù)農(nóng)村居民標準進行計算,四原告不予認可。本院認為,羅某系非農(nóng)業(yè)戶口,其從2017年2月15日由小池鎮(zhèn)新港路102號遷入小池鎮(zhèn)萬家村居住,小池鎮(zhèn)萬家村亦已納入城鎮(zhèn)行政規(guī)劃,并已經(jīng)從2013年1月進入全面實施階段,故羅某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殘疾賠償金損失應當適用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
原告張某、原告羅某某、原告羅凱、原告胡恒珍訴被告劉某某、被告劉楷、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平安財險九江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四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商革軍,被告劉某某、被告劉楷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周亞,被告平安財險九江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新澤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對于同時投保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nèi)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谝陨腺r償責任,對四原告的訴請作出如下評定:1、喪葬費25707.50元[51415元÷2];2、死亡賠償金587720元[29386元/年×20年];3、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合計280560元,其中羅某某的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120240元[20040元/年×12年×1/2],胡恒珍的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160320元[20040元/年×16年×1/2];4處理喪事人員誤工費3944.16元[51415元/年÷365天/年×7天×4];5、處理喪事人員交通費酌情認定為2000元;6、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酌情認定);7、車輛損失1800元(雙方達成一致)。上述1—7項賠償款合計931731.66元。被告平安財險九江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nèi)賠償?shù)膿p失為111800元(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財產(chǎn)損失1800元),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范圍內(nèi)賠償?shù)膿p失為409965.83元[(931731.66元-111800元)×50%],交強險與商業(yè)三者險合計賠償款為521765.83元。對于四原告要求被告在交強險之外按照60%的賠償于法無據(jù),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三款、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張某、原告羅某某、原告羅凱、原告胡恒珍的損失521765.83元。上述款項,限賠償義務人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給付權利人。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二、駁回原告張某、原告羅某某、原告羅凱、原告胡恒珍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9920元,減半收取計4960元,由原告張某、原告羅某某、原告羅凱、原告胡恒珍共同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次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湯 宏
書記員:曹祖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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