喻某某
郭旺海(河北子辰律師事務(wù)所)
劉浩(河北子辰律師事務(wù)所)
張某
上訴人(原審被告):喻某某。
委托代理人:郭旺海,河北子辰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劉浩,河北子辰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河北省石家莊市長安區(qū)談固西街談固小區(qū)37棟3單元101號。
上訴人喻某某因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石家莊鐵路運輸法院(2015)石鐵民一初字第30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審查明,三志物流石家莊分公司2015年3月23日至3月26日的貨物托運單為連號票據(jù)。
編號為2036760托運單顯示時間為2015年3月25日,編號為2039907托運單顯示時間為2015年3月23日,編號為2039972托運單顯示時間為2015年3月24日,編號為2039975托運單(即本案所涉運單)顯示時間為2015年3月25日,編號為2040538托運單顯示時間為2015年3月23日,編號為2040966托運單顯示時間為2015年3月26日,編號為2040990托運單顯示時間為2015年3月25日。
經(jīng)原審法院電話向博變特公司進行核實,其認可石家莊丹木加盟店張某與其有業(yè)務(wù)往來,崔廣照為其公司職工,且認可崔廣照署名的證明及后附貨物清單、2015年1月12日銷售單上的公章為其所加蓋。
張某退換貨服裝為:貨號DM04003D8176,單價522.48元,件數(shù)2件;貨號DM04003D8155,單價808.92元,件數(shù)5件;貨號DM04003D8141,單價531.72元,件數(shù)1件;貨號DM04003D8129,單價559.72元,件數(shù)3件;貨號DM12D144,單價500.08元,件數(shù)3件;貨號DJ-14D6006,單價408.24元,件數(shù)1件;貨號DJ-14D1006,單價436.24元,件數(shù)2件;貨號DM04003D6279,單價755.72元,件數(shù)1件;貨號DM05003A5609,單價388.92元,件數(shù)4件;貨號CK05003A5704,單價416.92元,件數(shù)2件;貨號DM04003C5296,單價327.32元,件數(shù)2件;貨號DJ-14C1009,單價279.72元,件數(shù)1件;貨號DJ-14C282,單價372.12元,件數(shù)5件;貨號DJ-14C307,單價332.64元,件數(shù)4件;貨號DJ-14C602,單價338.24元,件數(shù)7件;貨號DM04003A3314,單價139.72元,件數(shù)8件;貨號DM04003C3095,單價139.72元,件數(shù)8件;貨號DM04003D3410,單價184.8元,件數(shù)2件;貨號CK05003A3816,單價195.72元,件數(shù)6件;貨號CK04003C7518,單價223.72元,件數(shù)5件;貨號DM04003D3394,單價192.92元,件數(shù)1件;貨號DM05003A1541,單價223.72元,件數(shù)1件;貨號DM05003A1626,單價248.82元,件數(shù)3件;貨號DM04003C1148,單價159.32元,件數(shù)3件;貨號DM04003D4284,單價335.72元,件數(shù)1件;貨號DM04003D4185,單價251.72元,件數(shù)1件;貨號DM04003C4001,單價327.32元,件數(shù)6件;貨號DM04003C4332,單價223.72元,件數(shù)7件;貨號DJ-14C638,單價139.44元,件數(shù)2件;貨號DJ-14C8007,單價335.72元,件數(shù)1件;貨號DJ-14C8008,單價276.92元,件數(shù)1件;貨號DJ-14C611,單價220.92元,件數(shù)8件;貨號DJ-14C620,單價232.12元,件數(shù)2件;貨號DJ-14C286,單價243.32元,件數(shù)3件;貨號DJ-14C302,單價346.64元,件數(shù)6件;貨號DM05004A1113,單價183.4元,件數(shù)4件;貨號DM05003A1772,單價220.92元,件數(shù)4件;貨號DM05003A3618,單價220.92元,件數(shù)8件;貨號CK04003C1059,單價223.72元,件數(shù)2件;貨號DM05003A7458,單價195.72元,件數(shù)6件;貨號DM04003C7099,單價184.52元,件數(shù)4件;貨號DM04003C7811,單價184.52元,件數(shù)2件;貨號DM04003C3404,單價167.72元,件數(shù)4件;貨號DM05003A4783,單價271.32元,件數(shù)3件;貨號DM05003A4805,單價251.72元,件數(shù)5件;貨號DM05003A4703,單價279.72元,件數(shù)4件;貨號DM05003A4664,單價360.92元,件數(shù)3件;貨號CK13003D9127,單價167.72元,件數(shù)3件;貨號DM05003A9509,單價167.72元,件數(shù)7件;貨號DM05003A9683,單價139.72元,件數(shù)2件;貨號DM05003A9792,單價139.72元,件數(shù)3件;貨號DM04003C2476,單價167.72元,件數(shù)3件;貨號DM05004A5503,單價117.6元,件數(shù)3件。
以上共計188件,金額為50599.62元。
原審認為,喻某某以三志物流石家莊分公司的名義向張某簽發(fā)托運單,明確約定承運貨物、數(shù)量、價格、起止地點、發(fā)貨單位、收貨單位以及付款方式,并實際接收貨物進行承運,雙方形成了貨物運輸合同關(guān)系。
該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nèi)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依據(jù)合同約定享有權(quán)利、承擔義務(wù)。
本案中,基于三志物流石家莊分公司未進行工商登記,喻某某作為實際承運人應(yīng)作為合同主體依約享有權(quán)利、承擔義務(wù)。
本案第一個爭議焦點問題在于涉案貨物是否丟失。
依據(jù)《合同法》的規(guī)定,承運人應(yīng)當依約將貨物運送至指定地點,并就此負舉證義務(wù)。
本案中,喻某某雖否認貨物丟失的事實,但其未能舉證證實已將涉案貨物運送至指定地點并交付收貨人,故其應(yīng)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即可以認定托運貨物未實際交付。
第二個爭議焦點問題是張某主張的貨物是否為承運貨物。
張某就其主張?zhí)峁┝吮O(jiān)控視頻,顯示打包貨物為服裝,顯示時間為2015年3月26日,據(jù)此張某主張涉案貨物實際交付承運人時間為2015年3月26日。
對此喻某某不予認可,其認為實際承運時間為托運單的簽署時間,即2015年3月25日,故監(jiān)控視頻上顯示的打包服裝非其承運貨物。
該院認為,張某提交的監(jiān)控視頻中顯示時間為2015年3月26日,雖與托運單上顯示時間(2015年3月25日)不一致,但通過對“三志物流石家莊分公司托運單”(2015年3月23日至2015年3月26日)的審核,可以認定托運單在時間與編號的對應(yīng)上存在時間書寫不規(guī)范、不據(jù)實填寫的情況,據(jù)此可以推定涉案貨物實際簽署托運單時間為2015年3月26日,監(jiān)控視頻中顯示打包的服裝為喻某某承運貨物。
第三個焦點問題是涉案貨物損失數(shù)額的確定。
首先,張某提交了丹木服飾2015年1月12日、2015年8月3日銷售單、博變特公司出具的退補貨證明,兩份銷售單上均注明有“客戶石家莊張某”并附單號,且2015年1月12日銷售單上加蓋有博變特公司的公章,從上述內(nèi)容來看,與博變特公司出具的退補貨證明上表述的結(jié)算方式以及與張某當庭關(guān)于“其為丹木服飾加盟店,其在博變特公司處交有押金,貨物可以100%調(diào)換”的陳述能夠相互印證,且經(jīng)該院與博變特公司核實,其表示確與張某存在業(yè)務(wù)往來,銷售單為其公司出具,且2015年1月12日銷售單上的公章為其公司所加蓋,綜上,可以認定張某與博變特公司存在業(yè)務(wù)往來。
其次,張某就貨物損失提交了丹木服飾銷售單、自制損失清單以及博變特公司出具的證明(附貨物清單),上述證據(jù)顯示服裝數(shù)量、單價以及型號能夠相互印證,且結(jié)合監(jiān)控視頻顯示打包服裝數(shù)量,可以認定貨物數(shù)量為188件,實際損失數(shù)額為50599.62元。
第四個焦點問題是喻某某是否應(yīng)當承擔賠償責任以及賠償數(shù)額問題。
依據(jù)《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條的規(guī)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zhì)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本案中,喻某某未依約將托運貨物交付收貨人,亦不能舉證其存在免責事由,故對其違約給張某造成的貨物損失依法應(yīng)當承擔賠償責任。
但對于賠償數(shù)額,喻某某答辯認為,即使其承擔賠付責任,也應(yīng)當依據(jù)托運協(xié)議的約定進行賠償,即未保價的,按運費1-3倍進行賠償。
該院認為,運單中的“貨物托運協(xié)議”系格式條款,該格式條款的內(nèi)容含有免除承運人責任的內(nèi)容,承運人依法應(yīng)向托運人履行“提示、說明、告知”等義務(wù)。
本案中,“托運協(xié)議”約定內(nèi)容的字體明顯小于其他合同內(nèi)容字體,且未見上述內(nèi)容有明顯標識,同時“托運人簽章”處亦沒有托運人的簽字確認,故在無其他證據(jù)相佐證的情況下,無法認定承運人已就上述條款內(nèi)容對托運人履行了提示、說明、告知義務(wù),上述條款內(nèi)容在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不產(chǎn)生法律效力。
喻某某應(yīng)當就貨物的實際損失數(shù)額50599.62元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張某就貨物損失主張喻某某依約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主張符合法律規(guī)定,該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第四十條 ?、第一百零七條 ?、第二百八十八條 ?、第二百九十條 ?、第三百一十一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被告喻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張某貨物損失五萬零五百九十九元六角二分。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五百三十二元,由被告喻某某負擔。
判后,原審被告喻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上訴人僅僅是該筆貨物托運的代辦人,不是適格被告。
適格被告應(yīng)當是南昌三志物流有限公司或石家莊分公司。
二、一審未查清貨物價值的情況,徑行裁判,顯失公允,嚴重侵犯上訴人合法權(quán)益。
三、保險費一欄標注明確,被上訴人自行放棄該項權(quán)利,應(yīng)自行承擔不利后果。
綜上,請求二審法院查明事實,支持上訴人全部訴訟請求。
審判長:李坤華
審判員:劉瑞英
審判員:牛躍東
書記員:張曉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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