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龍江省大慶市讓胡路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范威(與原告系夫妻關(guān)系),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龍江省大慶市讓胡路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蒙秀芝,黑龍江靈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大慶油田裝備制造公司職工,住大慶市薩爾圖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魏洪雷,黑龍江鏡豐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某與被告李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張某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變更訴訟請求為要求被告李某某給付貨款9,800元的申請,后原告張某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張某以補充證據(jù)為由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張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4,930元,返還原告張某4,905元,收取計25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員 南春峰
書記員: 郭春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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