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張灣區(qū)。原告:黃顯榮,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張灣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朱先濤,湖北陳文軍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翁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學永,湖北同聯(lián)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某、黃顯榮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翁某賠償原告張某、黃顯榮各項損失共計197120元(醫(yī)療費93272元,后廚裝修損失5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和營養(yǎng)費3850元,護理費5500元,交通費550元,誤工費35250元,酒店停業(yè)損失45000元,鑒定費600元,后期治療費30000元)。2、由被告翁某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和理由:根據(j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被告翁某應當在提供服務過程中保證我的人身安全。被告翁某疏于安全防范加之操作不當,明顯存在過錯,根據(jù)侵權責任法規(guī)定,被告翁某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但是考慮到被告家庭困難及自身也在事故中受傷,我特訴請被告翁某賠償我損失的90%。被告翁某辯稱:原告張某提起的訴訟中關于酒店部分的訴求,不應列入本案中,主體不適格。原告張某和黃顯榮是兩個不同的主體,應當單獨進行列明。我認為張某本身具有重大過錯,應當對自身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責任。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6月30日下午,原告張某發(fā)現(xiàn)其經(jīng)營的湘香小廚酒店的廚房里充當燃料的甲醇不多了,遂打電話叫被告翁某過來加注甲醇。被告翁某雇傭一輛貨車將甲醇拉至湘香小廚門口后,被告翁某遂用加壓泵將車上的甲醇直接用加油管加注到廚房裝甲醇的桶中。加滿后因被告翁某操作不當,致使油管破裂,甲醇噴灑到灶臺上,引發(fā)火災。原告張某和黃顯榮及被告翁某均被燒傷(翁某已另案起訴)。原告張某被立即送往國藥東風總醫(yī)院住院治療,住院40天,共花醫(yī)藥費77586元,出院醫(yī)囑注意休息,門診復查,不適隨診。2017年11月6日經(jīng)司法鑒定:張某雙下小腿、右上肢燒傷后色素異常及瘢痕需行激光、藥物及佩戴彈力治療改善外表美觀;后期治療費約3萬元左右。原告張某花鑒定費600元。住院期間需一人陪護。原告黃顯榮亦被送往國藥東風總醫(yī)院住院治療,住院15天,共花醫(yī)藥費15431元,出院醫(yī)囑3月內避免強光暴曬,定期骨關節(jié)科門診復查,不適隨診。住院期間需一人陪護。2017年9月26日十堰市公安局東岳分局消防大隊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此次火災是由于甲醇銷售個體戶翁某在給湘香小廚酒店加甲醇過程中,輸油管壓力過大,致使輸油管接頭脫落,甲醇灑落在下方的灶臺上引發(fā)火災?;馂陌l(fā)生后,原告張某花5000元裝修湘香小廚酒店。另查,1、本院依職權在十堰市公安局東岳分局消防大隊調取的對原告張某本人的詢問筆錄中記載,消防隊工作人員問張某:翁師傅給你店里加甲醇燃料時,你和你母親在干什么?張某回答:在為餐廳的客人做菜。問:翁師傅在廚房給店里加注甲醇燃料時,你和你母親在廚房里燒菜,你是否覺得安全?張某回答:不安全。以前總是覺得無所謂,但是今天晚上恰恰出現(xiàn)了意外、我覺得今天的火災,我和翁師傅都有責任,如果我能做到他在加注甲醇燃料時,我停止炒菜,也不會發(fā)生這種事。2、被告翁某從事甲醇代銷有五、六年的時間,未辦理相關手續(xù),其所雇請運輸甲醇的司機是臨時雇請。3、原告張某所經(jīng)營的湘香小廚酒店的一年房租為19152元,需繳納的物業(yè)服務費8208元。以上事實有原、被告的當庭陳述,有原告張某提交的火災事故原因調查報告、司法鑒定意見書、住院醫(yī)療發(fā)票、檢查費發(fā)票、出院記錄,有本院依職權調取的詢問筆錄,以上證據(jù),經(jīng)本院審查,真實、合法、且與本案有關聯(lián),本院予以采信。
原告張某、黃顯榮訴被告翁某侵權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黃顯榮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朱先濤,被告翁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學永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公民的身體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fā)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被告翁某從事甲醇代銷,應當辦理危險化學品經(jīng)營許可,但被告翁某銷售甲醇多年,未辦理危險化學品經(jīng)營許可,其所雇請的司機和車輛均為臨時雇請。被告翁某作為銷售甲醇的經(jīng)營者,且長期從事甲醇銷售,應當有更大的注意義務,應當嚴格按照危險化學品的操作流程來操作,并且應當檢查現(xiàn)場的工作環(huán)境,提醒在場人員做到謹慎注意,被告翁某自己操作不規(guī)范導致甲醇泄露,也未檢查現(xiàn)場的工作環(huán)境是否適宜進行危險化學品的操作,被告翁某在此次事故中應承擔主要責任。原告張某在事故發(fā)生時未停止炒菜,有明火存在,對事故發(fā)生也有一定的責任。考慮到雙方注意義務及責任的大小,本院酌情認定被告翁某應承擔75%的責任,原告張某應承擔25%的責任。原告張某和黃顯榮主張的營養(yǎng)費,沒有證據(jù)證明需加強營養(yǎng),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張某和黃顯榮主張的誤工費數(shù)額過高,本院參照居民服務業(yè)行業(yè)標準計算。原告張某主張的酒店(房租)損失數(shù)額過高,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張某和原告黃顯榮為兩個獨立的自然人,應分開起訴,但為減少當事人訴累,本案一并處理。原告張某主張的各項損失認定為:醫(yī)療費7758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000元(50元/天×40天)、護理費3581元(32677元/年÷365天×40天)、交通費400元、誤工費8169元(32677元/年÷12個月×3個月)、酒店停業(yè)(房租)損失6840元[(19152元+8208元)÷12個月×3個月]、裝修損失5000元、后繼治療費3萬元、鑒定費600元,以上合計:134176元。其中由張某自己承擔25%,即33544元,由被告翁某承擔100632元。原告黃顯榮主張的各項損失認定為:醫(yī)療費1543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50元(50元/天×15天)、護理費1343元(32677元/年÷365天×15天)、交通費140元、誤工費5446元(32677元/年÷12個月×2個月),以上合計23110元。由被告翁某承擔75%,即17332.5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翁某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張某各項損失100632元。二、被告翁某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黃顯榮各項損失17332.5元。三、駁回原告張某、黃顯榮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4242元,減半收取2121元,由原告張某、黃顯榮承擔530元,由被告翁某負擔1591元。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申請執(zhí)行的期間為二年,該期間從法律文書指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審判員 周慧
書記員:張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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