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張權,男,1993年6月30日出生,漢族,現住湖北省襄陽市樊城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世界(系張權之父),現住湖北省襄陽市樊城區(qū)。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出反訴或上訴,代為申請執(zhí)行等特別授權。
委托訴訟代理人:游友安,湖北今天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出反訴或上訴。
上訴人(原審被告):隨州市中心醫(yī)院。住所地:湖北省隨州市曾都區(qū)龍門街60號。
法定代表人:張振建,院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波,該院職工。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菊林,湖北神農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原審被告(追加):隨州市中心血站。住所地:湖北省隨州市沿河大道133號。
法定代表人:王君道,站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肖海波,該血站職工。代理權限:代為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參與調解、和解等特別授權。
上訴人張權、上訴人隨州市中心醫(yī)院因與原審被告隨州市中心血站醫(y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案,不服隨州市曾都區(qū)人民法院(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061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張權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張世界、游友安,上訴人隨州市中心醫(yī)院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朱波、胡菊林,原審被告隨州市中心血站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肖海波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本院對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系因輸血引起的醫(yī)療損害責任糾紛?!吨腥A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九條規(guī)定:“因藥品、消毒藥劑、醫(y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yī)療機構請求賠償?;颊呦蜥t(y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yī)療機構賠償后,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备鶕鲜龇梢?guī)定,本案爭議焦點在于醫(yī)方向患者輸入血液是否合格,以及輸血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重點涉及醫(yī)患雙方舉證責任的分配。對此評判如下:關于血液合格性問題,由于本案輸血時間久遠,最直接的證據即血液或其標本早已滅失,如要求患者證明輸入的血液為不合格血液,明顯超出其舉證能力;而由于采血有嚴格的程序要求,血液供應機構均會保存血液完整的檢測資料。因此,對于輸入血液的合格性,應當以是否具備血液供應機構的相關檢測資料來確定。本案隨州市中心醫(yī)院在診療中向張權共輸入500ml全血,其中400ml有隨州中心血站的交叉配合報告單,只有1995年4月20日輸入的100ml全血沒有檢測資料證明其來源。隨州市中心醫(yī)院雖主張該500ml全血均由隨州市中心血站提供,但隨州市中心血站僅認可400ml,對未附交叉配合報告單的100ml全血來源該血站不予認可。鑒于隨州市中心醫(yī)院對張權輸入的該100ml全血無血液供應機構的檢測資料證明其合法來源,應推定為不合格血液。關于輸血行為和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問題,從醫(yī)學上講,××感染有性行為、父血感染或母嬰傳播和輸血三種渠道,本案現有證據可以排除父血感染或母嬰傳播,故張權感染××這一損害后果只可能是因輸血或性行為。由于隨州市中心醫(yī)院在本案鑒定和訴訟過程中均未提供其他感染途徑的相關證據,相關鑒定機構出具的“無法排除張權的損害后果與此次輸血在時間上的關聯(lián)性”的鑒定意見應予采信;隨州市中心醫(yī)院主張該鑒定不具有確定性、排他性,申請進行重新鑒定的理由不具可操作性,也與民事案件的證明標準不符,本院不予采信。綜合本案醫(yī)患雙方所舉證據進行審查判斷,本院認定隨州市中心醫(yī)院對張權的輸血行為與鑒定意見中張權的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關于張權上訴涉及的賠償責任比例問題?!吨腥A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fā)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北景钢校F有證據雖然不能完全排除本次輸血以外張權其他途徑感染的可能,但這并不構成張權存在過錯應自擔一定責任、減輕醫(yī)方責任的法定理由。張權的該項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張權上訴涉及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問題,一審法院根據本案具體情況作出的裁判意見并無不當,本院對張權的該項上訴主張不予支持。
關于張權上訴涉及其醫(yī)療費報銷部分是否應計入損失問題。因民事侵權賠償以損害填補為基本原則,侵權人的賠償范圍應限于被侵權人實際支出的醫(yī)療費,本院對張權的該項上訴主張不予支持。
對于隨州市中心醫(yī)院上訴主張的訴訟時效問題,一審判決已經充分闡明相關裁判理由,本院對隨州市中心醫(yī)院的該項上訴主張不予支持。
綜上,張權的部分上訴請求成立,予以支持;隨州市中心醫(yī)院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予以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審判長 鄧明
審判員 尚曉雯
審判員 王耀
書記員: 楊昆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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