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
被告黃某某。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沙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長沙市雨花區(qū)城南東路291號。
代表人陳思明,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曉波,湖北博智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覃世方,湖北博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白建文。
委托代理人羅先齊,公安縣甘家廠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荊州市江津西路68號商銀大廈。
代表人程尚華,該支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黃璐華,湖北思捷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某某訴被告黃某某、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沙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國人保長沙分公司)、白建文、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保險荊州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黃玉成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于2015年3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被告中國人保長沙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劉曉波、被告白建文委托代理人羅先齊、被告太平洋保險荊州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黃璐華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黃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4年6月20日11時40分許,被告黃某某駕駛湘A×××××小型轎車沿荊州區(qū)南環(huán)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新風村交叉路口左轉彎時,與左側后方向同向行駛而來的由被告白建文駕駛的鄂D×××××二輪摩托車相撞,致鄂D×××××二輪摩托車倒地失控與對向行駛的由原告張某某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相撞,致使原告張某某、白建文受傷及三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告受傷后被送至荊州市中心醫(yī)院骨二科住院治療18天,出院診斷:左足外傷(1.第2-3跖骨中段骨折;2.左足第四趾遠節(jié)離斷傷;3.左趾甲床損傷),出院醫(yī)囑:1.繼續(xù)傷口換藥,觀察傷口病情變化;2.臥床休息三個月,適量行患足趾功能鍛煉;3.禁煙酒,注意保暖,定期復查X線片(6周、3月);4.不適隨診。住院期間花費醫(yī)療費用15080.9元。2014年10月20日,原告?zhèn)榻浨G州楚信法醫(yī)司法鑒定所(2014)法鑒字34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1.張某某的損傷為十級傷殘;2.后續(xù)治療費6000元。荊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荊公交(一)認字(2014)第2140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被告黃某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被告白建文承擔事故次要責任,原告張某某不承擔事故。被告黃某某駕駛的AMV812號小型轎車在被告中國人保長沙分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金額30萬元含不計免賠率)。被告白建文為肇事車鄂D×××××二輪摩托車在被告太平洋保險荊州支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原告自述事故發(fā)生后,被告黃某某墊付醫(yī)療費14504元(未經被告黃某某核實)。被告白建文因事故導致自身受傷,支付醫(yī)療費275.5元。
還查明,事發(fā)前原告張某某長期為荊州市沙市區(qū)康泰蠟燭加工廠(個體工商戶,經營者李曉強,經營場所:荊州市沙市區(qū)柳林洲市場A-81號)生產經營提供蠟燭的產品。原告張某某之妻嚴良俊,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荊州市荊州區(qū)白龍二組,于2012年1月患尿毒癥,現(xiàn)喪失勞動能力且無生活來源,系城市低保戶。原告張某某與嚴良俊生育長女張旭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次女張竹(xxxx年xx月xx日出生)。
以上事實,有身份證、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司法鑒定意見書、出院記錄、庭審筆錄等在卷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經交管部門認定,被告黃某某駕駛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條之規(guī)定,應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白建文的駕駛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應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原告張某某在此事故中無違法行為,不承擔此事故責任。荊州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一大隊荊公交認字(2014)第214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責任明確,本院予以采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參照《2014年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標準》,本院核定原告訴請的賠償范圍包括:1.醫(yī)療費15080.9元,確屬實際發(fā)生,本院予以認定,被告中國人保長沙分公司辯稱對原告的醫(yī)療費應提供用藥清單,如不能提交應扣減20%非醫(yī)保用藥費用,經審查因該保險公司未提供相關證據及扣減明細,本院對其抗辯意見不予采信;2.出院后治療費用300元,各被告不予認可,且原告未能提供系遵醫(yī)囑購買用藥,本院不予認定;3.護理費合計7689.6元(71.2元/天×108天),各被告辯稱其中的90天計算時間無醫(yī)囑證明,經審查原告訴請的出院后護理費無醫(yī)囑證明,亦未經司法鑒定意見書確認,被告的該抗辯理由成立,本院據此核定原告該項訴請為1281.6元(71.2元/天×18天);4.交通費90.5元,確屬實際發(fā)生,本院予以認定;5.誤工費10056元(83.8元/天×120天),其計算天數(shù)適當,計算標準系依照2014年度湖北省批發(fā)及零售業(yè)標準計算,經審查事發(fā)前原告張某某系為個體工商戶荊州市沙市區(qū)康泰蠟燭加工廠提供蠟燭產品,原告訴請計算標準正確,對該項訴請本院予以認定;6.病人用品173元,各被告不予認可,且原告未提供正規(guī)發(fā)票,本院不予認定;7.××輔助器材費500元,經審查,本院予以認定;8.住院伙食補助費900元(50元/天×18天),原告訴請標準適當,本院予以認定;9.營養(yǎng)費900元(50元/天×18天),被告辯稱無醫(yī)囑證明,經審查原告該項訴請無醫(yī)囑證明,亦未經司法鑒定意見書確認,被告的該抗辯理由成立,對原告該項訴請,本院不予支持;10.××賠償金45812元(22906元/年×20年×10%),各被告辯稱應按照農村標準計算,經審查,原告居住地轄區(qū)位于荊州市荊州區(qū)城南街道辦事處白龍居委會,原告訴請依照城鎮(zhèn)標準計算,本院予以支持;11.鑒定費1650元,確屬實際發(fā)生,本院予以認定;12.車輛損失費100元,確屬實際發(fā)生,本院予以認定;13.后期治療費6000元,系原告依照司法鑒定意見書主張,被告太平洋保險荊州支公司雖庭審中提出重新鑒定申請,但其在本院司法鑒定部門組織的委托鑒定過程中放棄該鑒定申請,經審查,本院對原告的該項訴請予以支持;14.被撫養(yǎng)人撫養(yǎng)費31500元,被告中國人保長沙分公司辯稱因原告兩子女已成年,應按照1/3比例承擔該項費用,經審查該保險公司抗辯理由成立,本院核定原告該項訴請為10500元(31500元÷3人);15.精神撫慰金5000元,被告辯稱過高,經審查,根據被告之過錯程度、傷害后果及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考慮,原告訴請適當,本院予以支持。上述共計96971元。上述款項屬于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項下共計21980.9元(醫(yī)療費15080.9元+后期治療費6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900元);屬于交強險傷殘賠償項下共計73240.1元(××賠償金45812元+交通費90.5元+××輔助器材費500元+護理費1281.6元+被撫養(yǎng)人撫養(yǎng)費10500元+誤工費10056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屬于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100元。因本次交通事故中,原告不承擔責任,故應由肇事車的承保人被告中國人保長沙分公司及被告太平洋保險荊州支公司在兩份交強險限額內先行賠付原告,不足部分由被告黃某某及被告白建文承擔賠付責任。本案中,原告自述被告黃某某墊付醫(yī)療費14504元,但因被告黃某某未到庭無法核實,被告黃某某墊付費用返還問題,可由各方當事人自行協(xié)商處理。此外,被告白建文因事故導致自身受傷,支付醫(yī)療費275.5元,本院已在庭審中告知被告白建文另案主張權利,被告白建文亦表示同意。因被告白建文支付的醫(yī)療費僅為275.5元,本院對于屬于兩保險公司被告應承擔的兩份交強險醫(yī)療限額內共計20000元賠償款在本案中一并處理,即被告中國人保長沙分公司及被告太平洋保險荊州支公司各自承擔1萬元。剩余1980.9元(21980.9元-20000元)由被告黃某某承擔1386.63元(1980.9元×70%)、由被告白建文承擔594.27元(1980.9元×30%)。被告黃某某應承擔鑒定費1155元(1650元×70%)、被告白建文應承擔鑒定費495元(1650元×30%),以上合計被告黃某某應承擔2541.63元(1386.63元+1155元)、被告白建文應承擔1089.27元(594.27元+495元)。對原告訴請的屬于交強險傷殘賠償限額內共計73240.1元,由被告中國人保長沙分公司及被告太平洋保險荊州支公司按照事故責任比例在二份交強險傷殘賠償限額內賠付原告,即被告中國人保長沙分公司承擔36620.05元(73240.1元×50%),被告太平洋保險荊州支公司承擔36620.05元(73240.1元×50%)。對原告訴請的屬于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100元,由被告中國人保長沙分公司承擔50元(100元×50%),被告太平洋保險荊州支公司承擔50元(100元×50%)。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沙市分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賠償原告張某某36620.05元,在醫(yī)療費用限額項下賠償原告張某某10000元,在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張某某50元,共計46670.05元;
二、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州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賠償原告張某某36620.05元,在醫(yī)療費用限額項下賠償原告張某某10000元,在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張某某50元,共計46670.05元;
三、被告黃某某賠償原告張某某2541.63元;
四、被告白建文賠償原告張某某1089.27元;
五、駁回原告張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確定的給付義務,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逾期未履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2524元,減半收取1262元(原告已繳納),由被告黃某某負擔883元、被告白建文負擔379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按《訴訟費用交納辦法》預交上訴案件訴訟費,款匯(收款人: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帳號:17×××30,開戶行:中國農業(yè)銀行荊州市長江大學支行)。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黃玉成
書記員:楊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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