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云,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武漢市青山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鄭反修(系母子關系),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武漢市青山區(qū)新溝橋24街坊35門9號。(一般授權代理)。
原告:鄭反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武漢市青山區(qū)。
被告:武漢市青山區(qū)土地整理儲備事務中心,住所地武漢市青山區(qū)新溝橋街青山廣場19樓。
法定代表人:王青建,該中心主任。
委托訴訟代理人:謝鵬飛,湖北重友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授權代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杜瑞,該中心副主任(一般授權代理)。
原告張某云、鄭反修訴被告武漢市青山區(qū)土地整理儲備事務中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云、鄭反修,被告武漢市青山區(qū)土地整理儲備事務中心的委托代理人謝鵬飛、杜瑞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某云、鄭反修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在原告完成拆遷選房、預交房款及房款按時交清收到發(fā)票的情況下,將鑰匙及相關證件交付原告;2、對延期交房造成的經濟損失進行賠償,賠償額為7.33萬元;3、由被告承擔訴訟費。事實與理由:2010年12月6日青山區(qū)土儲和原告簽訂《住宅房屋拆遷貨幣安置協議書》(私有房屋)雙方同意并完成協議內事項。2013年10月到11月15日原告按照《東方雅園三期動遷安置房選房指南》辦理了選房及預交70%房款手續(xù)并領取收據。2015年10月13日之前兩月內原告到廠前山崗村領到《東方雅園三期交房指南》里面有購房合同以外未經原告同意無強制條件的物業(yè)管理事項以及第二筆拆遷補償款。2015年10月15日原告按《東方雅園三期交房指南》在指定時間內到青山區(qū)土儲交完30%購房尾款8萬元多并領到購房發(fā)票,至此原告有了私有專有設施8棟1單元5樓1號房的財產權,沒有另外否定的約定。2015年12月23日原告將煤氣初裝費與維修資金交完之后和市統建單位簽完《武漢經濟適用房買賣合同》。2016年1月6日原告到東方雅園三期客服去領鑰匙,因不愿簽《武漢經濟適用房買賣合同》之外的《前期物業(yè)管理協議》主管高思平暫未發(fā)放鑰匙讓原告入住。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如所請。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為:2010年被告依據相關法規(guī),就青山區(qū)青王公路(廠前片核心區(qū)即原告所擁有的房屋區(qū)域)進行舊城改造項目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事宜。為此向原告下發(fā)了青山區(qū)青王公路(廠前片核心區(qū))舊城改造項目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計劃與方案。該方案第十二條第(六)項約定:“……被拆遷人應按規(guī)定交納配套設施費、物業(yè)費等安置房使用方面的相關費用,并辦理相關手續(xù)?!贝撕?,2010年12月6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住宅房屋拆遷貨幣安置協議書》(私有房屋),原告與被告就上述協議已履行完畢。
2015年12月23日原告與武漢統建城市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簽訂了《武漢市經濟適用住房(動遷安置房)買賣合同》,該合同第十三條第2項:“買受人遵守業(yè)主臨時公約,履行出賣人與武漢和而貴物業(yè)公司簽訂的前期物業(yè)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br/>2016年1月6日原告依《武漢市經濟適用住房(動遷安置房)買賣合同》的出賣方即開發(fā)商客服的通知,前去領取房屋鑰匙,因不愿簽《武漢市經濟適用住房(動遷安置房)買賣合同》之外的《前期物業(yè)管理協議》而未能領取房屋鑰匙。故訴至本院,請求判如所請。上述事實,本院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原告系與武漢統建城市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簽訂了《武漢市經濟適用住房(動遷安置房)買賣合同》而產生的《前期物業(yè)管理協議》是否對其有約束力的糾紛。該糾紛的相對主體應為《武漢市經濟適用住房(動遷安置房)買賣合同》的簽約方和相關物業(yè)公司,這也是民事訴訟中合同相對性原則的要求。合同相對性原理是指主體的相對性、內容的相對性、責任的相對性這三個方面,即只有這三個方面與涉案主體有密不可分的聯系,才構成適格的訴訟主體。而本案被告既不是與原告簽訂《武漢市經濟適用住房(動遷安置房)買賣合同》的簽約方,也不是《前期物業(yè)管理協議》的簽約方、管理方。故原告訴請青山區(qū)土地整理儲備事務中心為本案被告,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對此不予支持。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九條及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張某云、鄭反修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減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費816元由原告張某云、鄭反修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姚朝唯
書記員:汪詩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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