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
石某某一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劉文(河北暖風律師事務所)
王某某
張國全
原告張某。
被告石某某一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新華區(qū)和平西路248號。
法定代表人聶英海,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劉文,河北暖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
被告張國全。
原告張某為與被告石某某一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王某某、張國全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劉志偉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被告石某某一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劉文、被告王某某、被告張國全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承租人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其支付。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本案被告王某某租賃原告張某鋼管、十字卡等建筑設備后,未及時履行支付租金義務,亦未及時返還相應租賃物,應負違約責任。被告王某某尚欠原告租賃費36474元,所租用的絲杠565根未歸還,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賃費和返還租賃物,本院應予支持。被告張國全作為被告王某某雇員,其為原告出具證明系執(zhí)行職務行為,其后果應由被告王某某承擔。原告對被告石某某一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因無有效證據(jù)證明,故對其主張本院不予支持。據(jù)此,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 ?、第一百零九條 ?、第二百二十六條 ?、第二百二十七條 ?、第二百三十二條 ?、第二百三十五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給付原告張某租賃費36474元,并返還絲杠565根,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付清;
二、駁回原告張某對被告石某某一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張國全的訴訟請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46元減半收取473元由被告王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承租人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其支付。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本案被告王某某租賃原告張某鋼管、十字卡等建筑設備后,未及時履行支付租金義務,亦未及時返還相應租賃物,應負違約責任。被告王某某尚欠原告租賃費36474元,所租用的絲杠565根未歸還,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賃費和返還租賃物,本院應予支持。被告張國全作為被告王某某雇員,其為原告出具證明系執(zhí)行職務行為,其后果應由被告王某某承擔。原告對被告石某某一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因無有效證據(jù)證明,故對其主張本院不予支持。據(jù)此,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 ?、第一百零九條 ?、第二百二十六條 ?、第二百二十七條 ?、第二百三十二條 ?、第二百三十五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給付原告張某租賃費36474元,并返還絲杠565根,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付清;
二、駁回原告張某對被告石某某一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張國全的訴訟請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46元減半收取473元由被告王某某負擔。
審判長:劉志偉
書記員:趙曉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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