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住哈爾濱市阿城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寶全,住哈爾濱市阿城區(qū)。
被告:周春花,住哈爾濱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貴軍,黑龍江賢進樓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周春花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郭寶全,被告周春花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王貴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張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周春花立即償還借款4萬元并支付相應利息。事實和理由:張某某與被告周春花系好友。2015年1月13日,周春花向張某某借款5萬元,周春花在中國銀行將張某某交付的5萬元存入周春花妹妹周春英賬戶。填寫單據(jù)等均由周春花親筆完成。后經(jīng)過多次追要,周春花于2017年2月12日返還1萬元,余款4萬元至今未還。張某某索款未果,故訴至本院。
周春花辯稱,其非適格主體,借款人是周春英;周春英已多次還款,張某某所述欠款數(shù)額與事實不符。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依法組織了質證。對無爭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jù),本院認證如下:
1.張某某提供的中國銀行轉賬匯款單。意在證明,張某某通過銀行轉賬,轉給周春英5萬元的事實。
經(jīng)庭審質證,周春花認為,其非實際收款人,對該證據(jù)不予認可。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該證據(jù)能夠證明張某某曾向案外人周春英匯款的事實,本院僅對此予以確認。
2.周春花提供的借款合同首頁。意在證明,張某某借款給周春英,該款最終使用人是周春英所在單位河南省濮陽市瑞豐物資有限公司的事實。
經(jīng)庭審質證,張某某認為,該證據(jù)與本案無關。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該證據(jù)與本案缺少關聯(lián)性,本院不予確認。
根據(jù)當事人的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5年1月13日,張某某通過中國銀行向周春英賬戶存款5萬元。周春英通過銀行匯款共向張某某匯款0.49萬元(每筆700元,共7筆)。周春花向張某某給付1萬元。
本院認為,張某某與周春花對案涉5萬元匯款系借款的事實均不持異議,但張某某主張借款人系周春花,而周春花持反對意見,故本案爭議焦點可歸結為借款人是否為周春花,即張某某與周春花之間是否存有借貸法律關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的解釋》第九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钡诰攀粭l第一項規(guī)定:“主張法律關系存在的當事人,應當對產生該法律關系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本案中,張某某主張其與周春花之間存有借貸法律關系,故其應對雙方存有借貸合意且交付借款的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張某某僅提供中國銀行付款憑證一份證據(jù),欲證明其訴訟主張。從形式上看,該證據(jù)系金融機構匯付款憑證,系金融機構向付款人提供的服務憑據(jù),用以表明金融機構已依照客戶指示完成資金管理服務,并不承載其他功能。從內容上看,該證據(jù)載明的收付款人系周春英與張某某,與周春花無關。從形成過程看,盡管周春花自認單據(jù)系其由其填寫,但填寫單據(jù)的行為與訂立借貸合同的行為不能等而同之,故僅憑此行為不足以證明周春花系借貸關系的相對人。
結合以上幾點,張某某提供的證據(jù),不能證明其訴訟主張,屬舉證不能,應承擔不利后果。對其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關于周春花提出的張某某對其構成侵權且應向其賠償損失的主張。因周春花未提起反訴,且對損失數(shù)額未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該主張不屬本案審理范圍,本院不予處理。周春花可持相關證據(jù)另案主張。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張某某全部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400元(已減半),由張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韓忠桂
書記員: 張君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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