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張某某,住黑龍江省富錦市。
委托代理人:劉相曾,黑龍江勤勉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富錦市興隆崗鎮(zhèn)三林村民委員會,住所地黑龍江省富錦市興隆崗鎮(zhèn)三林村。
法定代表人:程永華,該村委會主任。
委托代理人:生明文,黑龍江昕會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本院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富錦市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525號民事判決書;
二、本案發(fā)回富錦市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審 判 長 劉銀冰 代理審判員 姜廣武 代理審判員 何思禹
書記員:付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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