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承德市雙橋區(qū)。
委托代理人陳建偉,河北德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承德市正昊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雙橋區(qū)石洞子溝勝利小區(qū)正門院內二層小樓,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
法定代表人王恩重,職務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畢阿鵬,河北山莊(隆化分所)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承德市正昊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明華獨任審理,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某某訴稱,2012年,被告在原告房屋所在地的牛圈子溝水務局南環(huán)路地段開發(fā)建設住宅小區(qū),原告的房屋被列入拆遷范圍。但被告在拆遷完其他住戶后,只剩下包括原告在內的15戶遲遲不予拆遷。15家住戶在被斷水、斷電、進出路段被阻斷的情況下,多次找鎮(zhèn)、區(qū)政府,后經政府協(xié)調,原告在迫于無法居住的情況下于2013年5月25日和被告簽署產權調換協(xié)議書1份。雙方約定:被告拆除原告合法房屋建筑面積46.41平方米,安置原告房屋建筑面積81.17平方米;原告自行周轉過渡,過渡時間從簽署交房驗收單之日起計算,補助費首期按12個月計算支付,待入住時按實際過渡期給予補齊。經產權人馬寶田、馬希軍、張某某等人與被告公司協(xié)商一致,過渡期從上述15戶簽署交房驗收單之日起計算。協(xié)議簽訂后,原告將房屋交付被告拆遷,至2016年5月25日,時間已經過去整三年,原告不但沒有等到回遷通知,而且還被告知,至今仍有兩戶沒有拆遷完畢?;剡w日期無法確定,過渡期也需要等到剩余兩戶拆遷完畢時計算。后法院判令被告承德市正昊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給付原告張某某2014年5月25日至2016年5月25日的搬遷過渡費9049.95元?,F(xiàn)仍回遷無望,因此,原告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訴至人民法院,請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給付2016年5月25日至2018年5月25日的搬遷過渡費16707.60元及2018年6月1日起至回遷之日的過渡費,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承德市正昊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辯稱,2016年5月25日至2018年5月26日本次開庭都是是原來判決過的,就是將時間連接上,按原判決的結果和合同的約定支付,原判決確定2年的,原合同約定前12個月已經包括在兩年里,2018年6月1日以后的過渡費沒有實際發(fā)生,不予認可。已經是等待驗收的回遷房,不是回遷無望,所以原告的訴請缺乏事實依據(jù),不予支持。
經審理查明,2012年,被告正昊房地產公司在原告房屋所在地的承德市雙橋區(qū)牛圈子溝水務局南環(huán)路地段開發(fā)建設住宅小區(qū),原告的房屋被列入拆遷范圍。2013年3月22日,原告向被告出具拆遷安置意向書,主要內容為:經鎮(zhèn)政府領導協(xié)調,在將現(xiàn)方案溝里的別墅區(qū)調歸為小高層的前提下,現(xiàn)將二牛溝拆遷方案作如下標準:有證部分補償標準1:1.57;搬遷過渡費以最后一戶搬遷日期計算;全部搬遷戶同意上述標準后,搬遷并統(tǒng)一簽訂補償協(xié)議。
2013年5月22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合同編號為產權-010的產權調換協(xié)議書。原、被告雙方主要約定:乙方(原告)擁有合法產權房屋的建筑面積46.41平方米,被拆遷合法產權房屋補償72.86平方米;拆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折抵3.14平方米(46.41平方米×15元平方米+46.41平方米×15元平方米月×12個月)÷2880元平方米;乙方自行周轉過渡,過渡時間從簽署交房驗收單之日起計算,補助費首期按12個月計算支付,待入住時按實際過渡期給予補齊,經產權人馬寶田、馬希軍、張國、張春燕、張永赫、劉存、張某某、張某某(任永德)、尹付(尹強)、張某某(劉文東)、劉景余、劉俊杰、王建興、杜淑云、紀久林共同與甲方(被告)協(xié)商一致,過渡時間從上述15戶最后一戶簽署交房驗收單之日起計算;綜上,乙方可取得安置房建筑面積81.17平方米;協(xié)議簽訂后,原告按約定于2013年5月25日向被告辦理了交房驗收手續(xù)。
15戶被拆遷人雖與被告簽訂了拆遷安置意向書,但其中尚有兩戶至今仍未與被告簽訂產權調換協(xié)議書,也未向被告交房并驗收。被告無法完成上述地段的拆遷工作,因此,自2013年5月25日至今,原告無法回遷入住。
2016年,原告曾起訴被告,本院作出(2016)冀0802民初3695號民事判決書,判令被告承德市正昊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給付原告自2014年5月25日開始至2016年5月25日的搬遷過渡費9049.95元。被告不服該判決,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河北省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08民終1655號民事判決書,維持了本院作出的(2016)冀0802民初3695號民事判決書。
本院認為,原、被告在履行產權調換協(xié)議書過程中產生的過渡費糾紛已經生效判決書確認,現(xiàn)產權調換協(xié)議書中約定的條件仍未成就,因此,被告應按原判決確定的原則給付過渡費。原告主張2018年6月1日以后的搬遷過渡費,因回遷時間及產權調換協(xié)議書約定的條件成就的時間均不能確定,因此,原告可根據(jù)實際情況,另行主張。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承德市正昊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一次性給付原告張某某2016年5月26日至2018年5月25日的搬遷過渡費8353.80元。
二、駁回原告張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另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對于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guī)定計算。
原告減半預交案件受理費109.00元,由被告承德市正昊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明華
書記員: 吳文利
你的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表示必填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