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明
楊志剛(河北卓遠律師事務所)
代軍寶
邱唐生(河北民源律師事務所)
陳震富
原告張某明,農(nóng)民。
委托代理人楊志剛,河北卓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代軍寶,農(nóng)民。
委托代理人邱唐生,河北民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第三人陳震富,居民。
本院在審理原告張某明與被告代軍保返還原物糾紛一案中,原告于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張某明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770元,由原告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張某明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770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長:尹鳳剛
書記員:于桂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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